租客搬走八个月还欠16.67万元房租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梁浩烨
2013-11-07
提要:  房客已搬走8个月,却被催交租金?原来,房东被租客拖欠8个月房租共16.67万元,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11月4日,双方在惠州中院达成调解,被告租客当场向原告房东支付11万元租金。  房东:被欠8个月房租16.67万元  房东老张诉称,2...

  房客已搬走8个月,却被催交租金?原来,房东被租客拖欠8个月房租共16.67万元,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11月4日,双方在惠州中院达成调解,被告租客当场向原告房东支付11万元租金。

  房东:被欠8个月房租16.67万元

  房东老张诉称,2011年7月2日,老张将厂房租给了一家工艺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1年8月1日起,年租金为25万元,并约定被告需预付一年房租25万元;同时,该公司支付给老张10万元的押金作为保证。

  但是从去年8月起,该公司就再也没支付过租金给原告,长达8个月之久,总共拖欠租金16.67万元。今年3月14日,按捺不住的老张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催收所欠租金和预付一年租金的《律师函》及催收通知,但该公司均未作出答复。

  协商无果下,老张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的租金及水电费暂计至2013年5月份,以后的租金另计。

  租客:曾口头通知提前搬走

  对此被告认为,公司已于2012年8月1日搬走,没必要再支付租金,搬走时曾经电话通知过原告,而且,“10万块的押金我没有要回,当作对原告的违约赔偿”,因此,被告以为租赁合同就此解除。而房东老张表示,自己在起诉前并没有收到通知。

  法院:口头通知无证据租客应赔部分

  该案主审法官郑杰认为,双方的争议在于被告搬走后,合同是否解除。根据合同法之规定,被告虽辩称口头通知过对方,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也表示没有收到通知,因此不能认作合同已解除,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但是,原告在发现被告违约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经惠州中院调解,11月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已交付租金的基础上,将10万元押金抵扣租金后,再一次性支付原告11万元,双方就租赁合同的租金、水电费、保证金等问题,就此全部结清,双方合同解除。

  法官提醒

  财产问题面前

  要先签订书面协议

  结案后,主审法官郑杰提醒大家,在涉及财产问题时,当事人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损失发生后双方应如何分配承担风险的比例,避免损失一旦发生,谁都不愿意承担风险。特别是不能当场结清的情况下,双方要先小人后君子,签订书面协议,保留必要证据,打起官司来也可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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