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吞人”事故频发 保障电梯安全亟待立法助力

来源:郑州日报
作者:郭东阳
2013-05-22
提要:  近期,宜昌、西安、深圳、玉溪等地相继发生了四起电梯“吞人”事故,引发了民众的热议和担忧,不少人都说“坐电梯心里慌慌的”。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高层建筑数量的激增,电梯成为寻常百姓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与...

  近期,宜昌、西安、深圳、玉溪等地相继发生了四起电梯“吞人”事故,引发了民众的热议和担忧,不少人都说“坐电梯心里慌慌的”。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高层建筑数量的激增,电梯成为寻常百姓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与此同时,由电梯“导演”的“惊魂夺命”事件也在频频上演。据媒体报道,从2005年开始,我国平均每年发生电梯事故约40起、死亡人数为30人左右。最近一周的四起夺命事件不过是我国电梯安全事故的一个缩影,央视近期发布消息称,调查显示21.74%的受访者称常遇到电梯故障。

  “梯祸”频仍源于电梯安全存在盲区。5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和各地质监部门加强电梯安全工作。但是,要想长久消除电梯安全盲区,仅靠质检总局的一纸紧急通知和运动式执法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专门的立法来解决问题。

  然而,我国目前尚无有关电梯安全的专门法律,对电梯的安全监管主要依据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对电梯的制造、安装、保养维护等都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但是大量存在事故责任认定不明晰、责任主体难以落实等问题,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住宅小区中最为突出,由于情况复杂,不少时候责任主体该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一时很难厘清。虽然有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有关电梯安全的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但尚都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的层次,未上升到法律高度,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权威性不强。在“梯祸”频仍的严峻形势下,出台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电梯安全法》已经刻不容缓。法国自从出台《电梯安全法》后,电梯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笔者认为,应在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保养维护等方面制定更加严格、细致的安全技术规范(比如强制在电梯内加装移动信号覆盖设备),提高电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明确生产方、销售方、使用方、管理方、监管方的权责,加大对产品设计缺陷、质量低下、安装维护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使用方恶意损毁、破坏等行为的惩戒力度,设立电梯专项维修基金,明确资金来源。同时,还应借鉴别国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立法经验,引入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涵盖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权益,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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