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京平拆迁律师:自建房在拆迁中性质认定

来源:新浪乐居
2015-05-12
提要:近日,本报记者接到多地被征收区域被拆迁户的咨询电话,自己家的房子已经建了10多年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相关部门向其下达了违法建筑认定通知书

  近日,本报记者接到多地被征收区域被拆迁户的咨询电话,自己家的房子已经建了10多年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相关部门向其下达了违法建筑认定通知书,要求强制拆除,在与拆迁方谈补偿时,拆迁方表示没有房产证、土地证的建筑物,一律不予予任何补偿。本报记者特就此方面法律问题采访北京专业做拆迁征地维权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健。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合影)

  赵健律师表示,自建房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概念。我们常说的自建房,一般是指出于自住与营利的需要,人们在原有住房的基础上在自家院落或空闲地上所加盖的房屋。

  本报记者接下来就被拆迁户比较关心的,在拆迁活动中如果发生自建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或是违法建设的情况,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对赵健律师进行采访。

  赵健律师表示,首先要判断自建时间。由于违法建设的认定是由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规制,那么一旦自建行为发生在《城市规划法》生效之前,则因“新法不溯及既往”的通用原则而不得依据《城市规划法》确认未获得规划许可的自建房为违章建筑或违法建设。

  其次判断认定主体。拆迁实践中,由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等直接认定某一房屋(包括自建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为违章建筑的情形很普遍。实际上,违章建筑只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加以认定。《城乡规划法》实施后的违法建设也仅能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那么对于自建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违法建设,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城管大队等均不得擅自认定。

  第三看处理主体与方式。同样地,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处理权仅仅归属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建房屋虽然影响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况下,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被拆迁人在接受处罚后采取了有关改正措施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认定该房屋系合法建筑,被拆迁人凭规划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该房屋可以按照合法建筑给予拆迁补偿;在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况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该违章建筑。上述两种处理方式贯彻了“比例处罚”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主体,如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均不得擅自为拆除行为。

  第四看处理时效。违章建筑、违法建设并不必然受到法律追责。原因在于,法律在赋予追则主体行政处罚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行使该权力的时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进行处罚的时效是两年。若超过该时效,权力即归于消灭。

  本报记者也提醒广大被拆迁户,实践中自建房的情形比较复杂,各地对自建房性质的认定往往不一样。因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生搬硬套。要合法合理,请专业人士来维护权益。同时,在拆迁过程中也不要为得多补偿而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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