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路引发房屋征收纠纷 被住户告上法庭

来源:新浪乐居
2013-05-10
提要:  “京石二”修路占地被指程序违法  为了给“京石二通道”让路,马广秋等房山区水务局的退休职工,被自己曾经供职几十年的水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住房。今年1月份,他们以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为由将房山区住建委告上...

  “京石二”修路占地被指程序违法

  为了给“京石二通道”让路,马广秋等房山区水务局的退休职工,被自己曾经供职几十年的水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住房。  今年1月份,他们以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为由将房山区住建委告上法庭;4月份,他们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一纸诉状,将房山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房山区人民政府依照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记者昨天下午采访了马广秋等人的代理律师金翔和市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刘桂林。

  案件还原

  原告马广秋等五人是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打井队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在房山区水务局打井队均工作有三四十年的时间。20多年来,他们一直居住在房山大石河京周路路南的平房内,这些平房的所有权人为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打井队的下属公司。

  据了解,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系房山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打井队性质为事业单位。

  2012年10月16日,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将马广秋等五人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返还房屋,理由是这些房屋处于京石二通道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的必经之地,因国家修建“京石二通道”要被征用。

  马广秋等人认为,平房是打井队给他们的福利分房,京石二通道高速公路工程需要占用土地施工修路,就要将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先行征收,征收应按照2011年1月21日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由房山区政府负责京石二通道高速公路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征收部门。

  由于至今没有查到房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做出房屋征收的决定,更没有看到征收公告,马广秋等人一纸诉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房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山区政府对其居住的房屋做出依法征收决定。同时,向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诉讼焦点

  是否依据新《补偿条例》颁发拆迁许可证?

  今年4月初,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受理了马广秋等人对房山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对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政诉讼房山法院也已于今年3月21日进行了庭审。

  据马广秋等人的代理律师金翔介绍,在去年11月23日,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诉讼马广秋等人返还房屋的法庭庭审过程中,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5月24日给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京建房拆许字(2011)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原告认为,因“京石二通道”项目,政府要征收五原告所居住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故应适用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

  金翔律师介绍,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京建房拆许字(2011)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时间为2011年5月24日,且依据的是《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24号)。

  律师认为,由于涉案房屋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不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因此房山区住建委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系违法颁发,应予撤销。

  律师解读

  政府是国有土地的征收主体

  记者昨天下午采访了市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刘桂林律师,对该案进行了部分解读。

  刘桂林律师告诉记者,自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城市土地上的拆迁变为了征收,政府站到了最前面,成为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征收主体。

  征收是需要许可,关键问题是依据的到底是新的规定,还是旧的规定。办理拆迁证,需要权利人提出一系列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后,政府或相关机构才能颁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办理也需要一个过程,必须准备相关材料,然后报到住建委,经过住建委审批后才能颁发拆迁许可证。

  自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在执行时,还存在相对混乱的情况。有的是以下发通知的形式执行,有的是以颁布地方条例的形式来执行。

  北京市在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下发了一个通知,具体以哪个时间节点为准适用新的条例,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法理上来推,要以发证的时间节点为准,如果发证那天是在新条例实施之后,那么应该适用新的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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