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住房公积金支持创业创新人才解决住房问题

来源:新浪乐居
2013-08-13
提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招才引智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支持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市委《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嘉委〔2009〕35号)和市委办《关于印发〈“创新嘉兴·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招才引智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支持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市委《关于加强创业创 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嘉委〔2009〕35号)和市委办《关于印发〈“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和〈嘉兴市重点 创新团队遴选办法〉的通知》(嘉委办〔2009〕7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包括以下人员:

  (一)国家、省“千人计划”专家;

  (二)被认定为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的人员。

  第三条  领军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1.放宽购房提取额度。领军人才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放宽租房提取额度。领军人才租住住房的,可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物业费等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缩短申贷缴存时限。领军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后,且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高贷款最高限额。领军人才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可贷额度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在剩余应付房款内,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限额的1.5倍计算。

  第四条  领军人才申请享受第三条所列各项优惠政策时,除提供办理相关业务需要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国家、省“千人计划”专家需提供国家、省有关证明文件;

  (二)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的人员需提供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生活绿卡或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服务保障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对领军人才开辟绿色通道,设立服务专员,具体负责领军人才政策咨询、服务预约,提供“一站式”的便捷服务;

  (二)建立领军人才服务信息档案库,对出台的各项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时通过短信平台予以告知。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在领军人才办理录用手续或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做好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和协调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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