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硅藻泥胜诉 泉佳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来源:中国网
2013-06-08
提要:记者日前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得到消息,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起诉青岛天地人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大秦硅藻泥,笔者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最终驳回青岛泉佳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文章来源:中国硅藻泥网

  记者日前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得到消息,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起诉青岛天地人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大秦硅藻泥,笔者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最终驳回青岛泉佳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青岛市崂山区法院经庭审质证,被告天地人和公司认为虽然原告证据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原告无法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且证据构不成对社会舆论的重大影响,更不能证明被告侵犯原告权利的事实。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发露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同时宪法亦赋予公民、法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本案属民事侵权案件中的侵犯法人名誉权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举证规则,原告应就其名誉确被损害、被告实施违法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侵犯其商业名誉和商品声誉,并造成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天地人和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通过在报纸和网络刊登公告的方式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情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商丘电视台承担侵权责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商丘广播电视台”与“商丘电视台”系同一主体,故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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