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房产税走向

来源:新浪地产
2013-11-21
提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房产税的描述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一描述比此前的理论、试点深邃、准确、实际。  笔者以为这绝非意味着对此前房产税理论、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强行试点、妄图强行扩大试点、强行推行房产税带来了社会断裂)的肯...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房产税的描述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一描述比此前的理论、试点深邃、准确、实际。

  笔者以为这绝非意味着对此前房产税理论、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强行试点、妄图强行扩大试点、强行推行房产税带来了社会断裂)的肯定,而是实事求是地提出了“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当然也就绝非意味着房地产税很快就能出台,注定是个很艰难、很漫长的过程。正常来讲征收房地产税涉及了理念、经济伦理、体制、法理、法律依据、操作技术等诸多问题,所有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改革,需要有法律依据、需要道理支持,构建出征收房地产税的平台,绝非前段时间某些人鼓噪房产税显示的“火烧屁股”跳起来喊叫那般简单、那般粗暴。

  或许改革立法应该明确下面的问题,才能搭建好房地产税的法律关系。

  一、房地产税的目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倡导房产税的缺憾之一是没有清晰的征收房产税目的,直到今日也是模糊不清,试点以后连清晰的评估都看不见,只是多收了一点钱而已。

  赞成房产税者们先是说用房产税控制房价,后来都不敢这么说了,也就是说征收房产税不是为了调控房价;

  房产税是政府行政管理者的功能,土地财政是政府的所有者收益,用房产税取代土地违背科学管理,混淆了所有权与行政权,强化了体制弊病,即使真的征收了房产税,体制上不能取消政府土地掌控者功能,政府卖地的机能、利益驱动都存在,土地财政仍然难以根除,而且房产税与土地财政在数量上不可同日而语;

  如果说调节税负结构,强调保有环节纳税,那么,房产税绝不能仅仅是加法,增加税收,进一步增加中国经济的运行成本。

  虽然说把房产税改为房地产税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明晰这一手段的目的应该是使用这一手段的前提。

  二、房地产税的经济伦理

  高房价背后有很多体制原因,如资源过多聚集在城市和大城市、货币超发、税负过重等等,如今中国在失去劳动力红利以后,过重的税负让产品逐渐失去了竞争力,减税应该是中国经济今后必须的改革。在鼓噪房产税、试点的过程中,只是强调单纯开征房产税而没有伴随开发、购买环节的减税,违背经济伦理,同时也会像提高油价一样,增加社会经济运行成本,让相对低迷的经济运行更加艰难。

  三、房地产税的法理支持

  作为物业的所有者享受来自于政府公共设施投入、公共管理带来的物业增值,相应纳税合情合理,而且减少购买以前的税费增加持有环节的税费,有利于调节税负结构,对民众消费、经济发展都有好处。

  但是,中国房地产基本制度是土地有偿有期限转让,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是理论上的房产税受益人,如果征收房地产税,必须在法理上对此有通顺的解释,在没有解决这一问题以前就强行开征房地产税,没有法理支持影响政府的声誉,房地产税永远都会伴随质疑。

  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只要深化市场,永远都需要一个新说法,换句话说,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的转让制度,只是初步满足了土地的商品属性,与深度市场化存在显著矛盾,这个制度性阻碍我们绕不过去。

  四、房地产税的法律依据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妄图强行征收房产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重庆、上海两地根据这个条例试点征收房产税,存在如下法律问题。

  1、该条例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那时土地尚不具备商品属性,而现在对具有商品属性的房地产征税,社会经济基础不一样,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就是说让一个法律跨越截然不同的两种经济模式、针对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显然说不通。例如,当初立此法时,土地尚属国有,只有地上建筑物具有商品属性,规定的征税对象是剔除土地后的房屋,所以才叫房产税而非房地产税。仅针对房屋必然要涉及折旧问题,该法明确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征税对象在形式上明显针对的是房地产而非房产,是冠冕堂皇的违法。

  2、该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试点违背这一规定征税,属于对法律原文的重大改变,没有人大新规定、授权、解释,只是埋头试点,回避社会对此的质疑。

  十八届三中全明确提出了房地产税概念否定了房产税,自然要先行立法以后才行,立法本身就是一个首先要有“改革”旧经济关系、设立新型经济关系的过程,无论如何这都会比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试点、推行都显得更加文明、特别有意义。

  五、房地产税的运行平台

  中国是从计划经济泥泞小道走向市场经济的,几乎所有的社会经济问题都彰显了这种凝重,房地产税同样也不能超脱。

  中国住宅产权形式多样----商品房、保障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并非像真正市场经济国家那样,所有房子的出身都是商品,这给普遍、公平开征房地产税设置了巨大阻碍,这样的平台会让房地产税操作技术更加复杂、规则更难制定、影响征收数额,在没有解决方案以前鼓噪房产税,强行构建房产税法律关系过于天真。

  房地产税在立法中一定会面临这些问题并给出改革方案。

  六、房地产税与房地产经济模式、调控思路

  频繁调控无效与中国缺乏房地产经济模式有关,正因如此才导致了调控思路混乱,每次调控都只考虑房价,根本不考量越来越重要的租赁市场,限购、房产税都典型地反映了这一问题。

  或许,政府在构建新经济模式、新房地产经济模式以后,对商品房、保障房、租赁市场等等都会有新的考量,这是房地产税合理的重要前提之一。

  房产税横空出世的前前后后、形形色色的说法和争论,有很多元素值得整个社会思索,作为一个梦想迈进现代化的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不顾约束条件、不讲法律依据“霸王硬上弓”是件危险的事情。

  在过去的时间房产税是整个社会最八卦的事情,几乎过几天就生产出“有鼻子有眼”的传言,说房产税如何如何了,过两天证明是空穴来风,再过两天又有传闻,整个社会仍然笃信不疑,直到重要的角色----发改委出演说要开征房产税,人们以为房产税水到渠成、板上钉钉了,事实证明,当上述问题没有解决以前,所有的想法都是想法,谁说了都没用。

  是把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房地产税新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房产税的荒诞与混乱,相对来说房产税几乎没有思想、没有依托的经济模式,在这样的平台上说长效机制是空想。房地产税的提出,至少在理论上有可操作的基本型纲领,但是,把一种普通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体系变成法律关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确实需要很艰难的改革。

  由于变房产税为房地产税,以前所有的说法、做法都暂时告一段落,等待房地产税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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