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全文如下:
停止新建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
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严控办公用房维修改造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清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建设改造项目是政务公开重要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焦点问答]
机关要过紧日子
问:为什么出台这一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等现象。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问:各级党政机关在贯彻落实通知过程中需要把握哪些问题?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一是关于楼堂馆所改扩建的问题,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中不得违规新增面积。二是关于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的界定问题。应当以建设项目是否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凡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停建。
习近平:
“官衙”富丽堂皇,我看着不舒服
23日上午9时,习近平在武汉主持召开湖北省领导干部座谈会,在谈到对这次考察点的印象时,他说,“武汉市民之家”很恢弘、很宽敞。为老百姓服务的场所、便民利民的场所搞得好一点,我看着心里舒服。如果是“官衙”搞得堂皇富丽,我看着不舒服。
习近平说,这两天看了不少东西,接了地气,颇有收获。转变作风就是要打破“围城”、“玻璃门”和无形的墙,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接接地气很好。一枝一叶总关情。什么是作秀,什么是真正联系群众,老百姓一眼就看出来了。
中 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
中央机关:
正部级:54平方米/人
副部级:42平方米/人
正司(局)级:24平方米/人
副(局)级:18平方米/人
处级:9平方米/人
处级以下:6平方米/人
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级正职:54平方米/人
省级副职:42平方米/人
直属机关正厅级:24平方米/人
副厅级:18平方米/人
处级:12平方米/人
处级以下:6平方米/人
市级及直属机关
市级正职:32平方米/人
市级副职:18平方米/人
直属机关局级:12平方米/人
局级以下:6平方米/人
县级及直属机关
县级正职:20平方米/人
县级副职:12平方米/人
直属机关科级:9平方米/人
科级以下:6平方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