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有套房产,房主是我,最近要拆迁了,由于补偿标准太低,我一直不愿签拆迁补偿协议,但最近我得知拆迁办让我父亲已签了拆迁补偿协议,我找到拆迁办,他们说是我授权我父亲签的补偿合同,而我从未授权我父亲与拆迁办签订补偿协议的。请问:此补偿合同有效吗?
沈律师:目前,这合同效力待定,如你承认,则有效,如不追认,则不对你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你父亲未经你授权而签订的补偿协议属效力待定,如经你追认,此协议有效,如你不认可此协议,此协议对你不产生法律效力。
胡先生:我开车时,途经环岛,和一辆电瓶车发生碰撞,当时电瓶车车主并无明显外伤,我将他和电瓶车扶起后问他有没有事,他说没事,就让我离开了,事后我接到交警队的通知,说受害人报警称我肇事逃逸,要我至交警队处理此事,目前受害人正在和我进行调解,请问我这种情况是不是肇事逃逸?
沈律师:不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按照你的叙述,你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对方当时让你离开,身上也并没有明显的伤痕,这种情况下对方依然可以因交通事故向你要求赔偿,但是不能够说你是肇事逃逸。你可以先和对方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你们双方可以依据交警大队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责任比例,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