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漳州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施行以来,随着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二手房税费相关规定逐步落地,我市房地产运行形势有了起色,市场销售有所回温。据漳州市房地产交易系统统计,4月份,漳州市新建商品房完成销售39.9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8.41%,环比增长30.47%;其中,商品住房完成销售31.6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0.72%,环比增长22.66%。全市二手房成交面积15.3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8.43%,环比增长41.11%;其中,二手住房成交面积11.5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2.76%,环比增长39.49%。
根据意见,由市住建局具体落实惠及企业的相关措施如下:
1、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对预售价格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此项措施有利于缩短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时限,加快企业商品房销售步伐,尽快回笼资金。
2、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中高层及以下(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高层(即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超高层(即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此项措施放宽了预售许可条件,加快企业商品房(期房)销售,有力缓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
盘活企业现金流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4月1日,漳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继2012年5月份出台《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2】88号)文件后,继续制定新举措力促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意见》具体为五方面内容,一是打造建筑产业园区,二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三是支持企业成长壮大,四是加大力度奖励升级创优的建筑企业,五是推动建筑工业化进程。
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职责,努力减轻企业负担,落实“本地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担保制度”,本地企业在施工阶段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竣工验收后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等方面采用银行保函或社会担保,在投标时预交的投标保证金采取年度保证金制度。这项制度的落实,盘活了企业现金流量,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有利于企业拓展业务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