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开发商要对配套设施建设
作书面承诺
昨天,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小区配套承诺,交付条件等。
要对配套设施作书面承诺
估计很多市民有这样的买房经历:在售楼部,销售人员把配套吹得天花乱坠,但交房才发现,这些配套不是没有,就是大幅缩水。对此,经修订的条例有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对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事项书面承诺,并在办理预售许可手续之前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自预售当日起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这就意味着,若开发商违规,一方面将面临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购房人也可将承诺书作为重要的起诉证据。条例中规定的配套设置,除了购房人基本生活所需配建的给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宽带、有线电视、小区道路和绿化、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外,还包括羽毛球场、篮球场、游泳池、幼儿园等配套。
保修期从交付日起计算
以前法规没有明确房子的保修期,容易引起纠纷,有些项目尾房的保修期也从首批交房时起算。经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住宅质量保修期的计算时间和房屋质量主体。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保证书载明的内容,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的内容,包括主体建筑,也包括室内防水、二次供水、智能化系统等,还包括墙面、顶棚抹灰层、地面等,出现空鼓脱落返潮开裂起沙等情况,都在保修范围。
《条例》还明确了住宅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购买人之日起计算。当然,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购买人接到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保修期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