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一路暴涨,好不容易抢购一套,还打了近200万元房款,谁知那房竟已被另一人网签。2009年时发生在南海黎先生身上的这窝心事,近日终于有了说法:他曾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赔偿等,但一审未被支持,直至二审终获改判,开发商除应支付利息外,还被判需补偿20万元。
遭遇:向东家买房 房子却早被卖了
黎先生任职于南海某房产公司。2009年,他看到其所在公司开发的水镇某“温泉小城”项目环境好,又有折扣,就下决心买一套。
同 年7月7日,他和公司就其中一套价值320多万元的别墅签订了认购书。双方约定,签约当日黎先生就须支付首期楼款99万元,其中含订金60万元。余下房款 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5天内由黎先生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而签约当日,黎先生仅支付了订金60万元。
如依约定,迟延付款即已违约,但开发商当时并未表示异议。此后,黎先生再向公司账户打入134万元房款,也都被照单全收。
谁知,就在黎先生提出要签正式购房合同时,房产公司却说,该房早已卖出。一气之下,他只好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想让法院为自己“确权”。经法院调查,涉诉房屋确已卖给第三人刘某,并已办理网签合同,原告诉请已无法支持,遂驳回。
一审:无法证明存在其他损失 不予支持
确权未果,黎先生以房产公司“一房二卖”,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按已支付的房款为标准双倍赔偿自己的损害,并赔偿期待利益损失50万。
一审法院认为,黎某与房产公司之间为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认购书明确约定若房产公司无故单方解除认购书的对应责任为“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而黎先生亦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其主张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黎先生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他们之间已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开始履行相关义务,而非是预约合同关系。法院应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判令房产公司予以赔偿。
经审理,佛山中院判决确认房产公司除应向黎先生支付所付房款的利息外,仍需向黎先生支付200000元作为补偿。
[连线法官]
开发商有过错 二审遂改判?
翁 丰好(佛山中院民一庭法官):通常的认购书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根据其性质,只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善意磋商,洽谈商品房买卖的具 体事宜,即认可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至于双方是否洽谈成功并签订正式的合同在所不问。若最终未能签订合同,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或根据条款约定,或退还款项, 互不追究责任。
而本案特殊在于,房产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默许黎某继续履行合同,在黎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情况下,其未能妥善处理 与黎某之间预约合同关系,另与他人网签涉讼房屋买卖合同,致使黎某信赖利益丧失,亦失去其他购房缔约机遇,房产公司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此存在过 错。所以黎某主张房产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判赔20万元做补偿,是综合本案性质,已支持的利息及现今房产交易情况等因素考虑,基 本可以弥补黎某的损失。
[当事人说]
近年来所有大中城市的房价都在上涨,如果自己买到那套房,从2009年到如今至少会涨20%,所以这种损失是现实和可预期的,一审法院对此裁决不合理。
——— 黎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