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资格不够遭忽悠 房没到手还折了两万定金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汪志
2013-07-06
提要:  买房人称被销售员误导,楼盘称“希望客户提供证据”  (记者汪志实习生黄欢舒霞)购买商品房,与女友共同签下购买合同后,男方被开发商告知不符合购房资格,事先交纳的两万元定金也被没收。“是销售顾问承诺我们可以购房的,我们是被误...

  买房人称被销售员误导,楼盘称“希望客户提供证据”

  (记者 汪志 实习生 黄欢 舒霞)购买商品房,与女友共同签下购买合同后,男方被开发商告知不符合购房资格,事先交纳的两万元定金也被没收。“是销售顾问承诺我们可以购房的,我们是被误导的。”昨日,拿着自己和女友签字的购房合同以及认购须知,刚大学毕业来汉工作不久的聂先生非常无奈。

 不合条件“被”承诺可以购房?

  今年3月5日,聂先生与女友挑中了洪山南湖片区招商雍华府的一户房,接待他们的销售顾问是王某。

  聂先生称,自己非武汉户口,当时不满足在汉购房条件,女友具备在汉购买首套房的条件,两人并未领取结婚证。

  聂先生表示,在告知以上情况后,王某建议:以两人共同购房名义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可取得购房资格,“获得王某的承诺后,我交了两万元定金。”

  付款并签订认购书后,王某又拿出《政策提示》让两人签字,但其中没有涉及未婚两人共同买房的情况。聂先生称,王某再次向他们承诺可以买房,并称《政策提示》是开发商要求,对他俩来说无用,只是他为了满足上级要求才让两人签的,于是聂先生和女友签了字。

  签字后,问题就来了。在办理购房资料期间,聂先生被开发商告知,需补缴其个人参保凭证或者纳税证明,才可具备购房资格。

  今年5月初,聂先生收到开发商的退房通知书,告知定金没收,房子将会转卖他人。

  开发商称希望客户拿出证据来

  两人中只有一方符合购房条件,为何认购书及《政策提示》上会同时签两个人的名字呢?昨日,招商雍华府销售负责人张经理表示,“我们是在按照正规的流程来做,我们也不知道其是否符合购房条件,但顾客在《政策提示》上签字、按手印都不是随随便便的,上面的条款也写得非常清楚,不存在恶意欺骗和口头误导的情况。客户没有购房资格,不会随便签字的。”

  她还表示,客户当时没有说是否符合购房条件,只是说以两个人的名义来购买。既然客户签了《政策提示》,就表示是知情的,就要按照上面的内容来执行。

  张经理还表示,如果员工有不正当承诺,公司肯定要处罚。客户投诉销售顾问存在误导问题,希望其拿出证据来。

  对此,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表示,置业顾问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人员,其售楼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开发商。如果其在明知客户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承诺或声称可以购房,依据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就属于欺诈。如果不具有购房资格,购房人在购房时,开发商也具有审核义务。像聂先生这种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开发商没有审核出来,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当然,购房人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过错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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