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办对涉及新旧政策过渡的各类对象进行指引
1.《公租房办法》实施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如何过渡到公租房租赁保障?
答:(1)此类对象将直接过渡到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从5月起,按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发放期限不变。补贴发放期满,再进行公租房保障期满审查。
(2)若选择轮候公租房,应到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并填写《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登记表》,7月15日后向街道办事处递交《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登记表》,办理保障方式变更并取得轮候号后,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公租房轮候册第一序列。
2.《公租房办法》实施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如何过渡到公租房保障?
答:(1)须提交期满审查表及相关资料,按规定进行期满审查,期满审查通过的,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2)期满审查通过后,若选择轮候公租房,须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登记表》,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保障方式变更,变更并取得轮候号后,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公租房轮候册第一序列。
3.《公租房办法》实施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对象,如何过渡到公租房保障?
答:(1)审核部门对这类对象继续按原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2)廉租住房保障审核通过后,若选择轮候公租房,须领取《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登记表》,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保障方式变更,变更并取得轮候号后,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3)廉租住房保障审核不通过,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并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8月起向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享受相应保障。
4.《公租房办法》实施前正在轮候实物配租,但未领取租赁补贴的对象,如何过渡到公租房保障?
答:这类对象直接过渡到轮候公租房,参加第一批公租房轮候号摇号,并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公租房轮候册第一序列。
5.正在租住廉租房的对象如何过渡至公租房保障?
答:(1)这类对象在原廉租住房租赁期内继续按租赁合同约定计租,不调整租金、不予发放租金补助。
(2)租赁期满后,经审查符合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改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6.《关于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暂停受理通知》)实施前已提交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的对象,其保障方式如何过渡?
答:(1)可选择继续申请经适房,审核部门按经适房准入条件和相应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准购证或批准准购证延期。
(2)若选择申请公租房保障,须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8月起连同其他申请资料递交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审核通过前,经适房申请被冻结,审核通过后,按照申请的保障方式发放租赁补贴或轮候公租房,同时取消其经适房申请。如选择轮候公租房的,按月随机产生当月的轮候号,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公租房轮候册第二序列。
7.《暂停受理通知》实施前正在轮候经适房的对象,其保障方式如何过渡?
答:可选择继续轮候经适房,亦可选择申请公租房保障。
(1)若选择继续轮候经适房,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2)若选择申请公租房保障的,须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8月起连同其他申请资料递交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审核通过前,经适房轮候资格被冻结,审核通过后,按照申请的保障方式发放租赁补贴或轮候公租房,同时取消其经适房轮候资格,注销准购证。如选择轮候公租房的,按月随机产生当月的轮候号,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公租房轮候册第二序列。
8.《公租房办法》实施前正在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同时正在申请、轮候经适房的对象,其保障方式如何过渡?
答:(1)这类对象须按规定办理住房保障方式登记确认,在领取租赁补贴、轮候公租房、轮候经适房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在6月30日前填报《登记确认表》并交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逾期不作登记确认的,8月起将冻结其两种住房保障资格,待按程序确认后再恢复相应的申请或保障。
9.《公租房办法》实施前,已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同时正在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如何过渡到公租房保障?
答:(1)选择继续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的,须于7月31日前腾退已承租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并于6月1日-7月31日期间办理腾退住房手续后将腾退证明交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选择轮候公租房的,可领取《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登记表》,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保障方式,办理变更并取得轮候号后,次月起停发补贴,入住公租房后,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到期不退的,收回公租房。
(3)逾期不腾退的,将从2013年8月起停发公租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见下表)。
家庭组成(人口数) | 家庭规模调节系数 |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限额(元) |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限额(元) | 申请人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
1 | 1.2 | 2066 | 24795 | 13 |
2 | 1.1 | 3788 | 45458 | 24 |
3 | 1 | 5166 | 61989 | 33 |
≥4 | 0.9 | 6199 | 74388 | 44 |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二)申请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程序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社区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部门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市民政部门公示、批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市住房保障办表示,目前未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可到户籍所在街(镇)了解详情、领取并按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8月份后向街(镇)递交申请。
温馨提示
市住房保障办提醒市民,涉及新旧政策过渡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了解详情,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