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无预售证收定金违法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彭跃东
2013-05-14
提要:  眼下,正是沈阳房地产市场销售旺季。记者调查发现,通常开发商在与认购人签订购房合同前,都要收取5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定金”。如果消费者一旦对选中的房屋不满意或相中别的楼盘想退房时,开发商就会以其违约为名而扣留购房定金,由此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ems...

  眼下,正是沈阳房地产市场销售旺季。记者调查发现,通常开发商在与认购人签订购房合同前,都要收取5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定金”。如果消费者一旦对选中的房屋不满意或相中别的楼盘想退房时,开发商就会以其违约为名而扣留购房定金,由此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

  5月13日,有关部门明确向记者表示,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严禁向认购人收取购房定金。认购人因自身过错,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无“证”卖房:收定金违法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个别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甚至是仅有施工图纸,或是仅仅挖坑打地基,就摇号选房、收取诚意金或定金。

  据了解,按照国家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因此,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认购人收取购房定金,属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发现后,要立即责令开发商停止销售,返还购房者诚意金、定金和购房款,并进行经济处罚。同时,执法部门会通知建委、房产、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停办该楼盘相关手续。

  慎交“定金”:以免生纠纷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购房的市民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大都要先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此时,购房者需向开发商交纳一定数额的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即所谓的“定金”。可因考虑不周等原因,购房者不想购买房子向开发商索要定金时,却遭到拒绝返还定金。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者之间会通过签订认购、订购、预订合同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性质是立约定金,在防范交易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购房者无故不订立合同的,开发商有权不返还定金;开发商不订立合同的,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比如因政府行政决定导致开发项目被取消等,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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