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刑制度改革的人权保障价值

来源:    
2016-04-18
提要:在当代中国,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罚制度,以实现保障人权的根本要求,成为当前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自由刑制度作为刑罚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刑罚制度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自由刑制度作

   《中国自由刑制度改革研究》摘要

   在当代中国,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罚制度,以实现保障人权的根本要求,成为当前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自由刑制度作为刑罚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刑罚制度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自由刑制度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内容,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维护社会正义、理性地对待犯罪人、遵循刑罚人道主义精神都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遵守的基本精神。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张德军教授专著《中国自由刑制度改革研究》一书在中国自由刑制度改革研究方面,有一些新视域新观点新见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析了现代中国自由刑制度改革的价值理念。本书从目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法制建设现状以及国际社会自由刑发展趋势的角度,阐明中国现代自由刑观念的确立应遵循的四个标准,即理性标准、人道标准、效率标准和时代标准。在这四个标准中,“人道作为内容标准是主要的、根本性标准,效率作为效果的要求与作为内容要求的人道标准相辅相成,而理性标准和时代标准则是人道标准和效率标准的补充和调节器。一种刑罚观念只有尽可能地展现上述四个标准的要求,才可以称得上是一种科学的刑罚观。”[①]由此提出科学的刑罚观对自由刑改革的指导意义。科学刑罚观不仅有利于确立自由刑改革的正确方向,而且有利于促进自由刑改革内容更加科学、合理,并有利于促进自由刑改革目标的实现。

   第二,较深入分析了自由刑法定幅度细化的基本方法。提出了考虑到中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现实,建议为5年以内的刑期幅度。“5年刑期幅度完全可以保障最高司法机关制定量刑格的空间,以确保法官在法定类型化犯罪范围内行使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以解决立法的有限性与具体案件复杂性之间的对应关系。”[②]同时提出同类型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应当分别规定。明确的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明确区别分,有利于实现法定刑配置的均衡性原则。就过失犯罪而言,应当对普通过失犯罪与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进行区分,并提高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此外,要细化自由刑量刑情节。在刑法分则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将那些常见的、普通公民难以准确知晓的事项尤其是量刑情节以适当形式准确表达,至少也要留下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的空间,否则公民的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该书就中国刑法中典型个罪,如绑架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贿赂犯罪等重要罪名的量刑情节的细化提出了具体完善建议。

   第三,阐明了短期自由刑改革的基本思路。作为短期自由刑改革和完善的切入点,朝着刑罚轻缓化进行改革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其一,刑罚的轻缓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打破“重刑主义”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一百多个条文当中规定的死刑足以说明刑罚轻缓化的世界刑罚发展潮流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③]其二,重刑主义的发展容易造成社会的空前恐惧和犯罪人的心理扭曲,对一般预防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会阻滞法治社会和法治文明的发展。其三,刑罚在构建过程中应该是形成一种“严而不厉”的体系,关键在于对犯罪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确立“法律至上”的信仰,而不是因为一次严厉的惩罚而使其丧失对生活的信心与责任,增加其复归社会的难度。

   第四,提出了我国自由刑执行改革的系统论观点。从国际社会自由刑执行发展状况和我国自由刑执行的结构性缺陷的分析出发,提出我国自由刑执行改革必须围绕两个中心环节而展开:其一,实现自由刑执行结构的总体调整,做到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协调;其二,推进犯罪非刑罚化,实现非刑罚方法与自由刑执行协调运行。进行自由刑执行机构一体化改革,实现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统一。提出了自由刑执行机构与罪犯关系由“强制—服从”一元模式向“管理—沟通—服务—教育”多元模式转化,应当建立适应刑罚执行复杂工作的工作人员分类建设制度,做到“执行队伍统一化、执行人员分类化”,以保证“促进罪犯重返社会”目标的实现;应当打破由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行使自由刑执行权的局面,确立由司法行政机关集中统一行使剥夺与限制自由刑的执行工作的思路;改革自由刑执行变更机制,建立以扩大假释适用为主的自由刑执行变更制度。此外,要扩大适用非刑罚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前提是轻罪案件。在罪犯人身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的案件中,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常必要。明确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程序。如将训诫的方式、时间记录在案并归档,供以后相关部门查询,采用定期回访等形式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反馈,以确保实施效果。关于罪犯出具的具结悔过保证书应当既用于用于罪犯的警醒悔过,也作为证据保证不再伤害被害人,从而对被害人以起到安抚作用。

   第五,提出了我国自由刑执行机制一体化构建的具体措施。第一,要在恢复性司法原则的指导下引入与发展丰富多样的矫正内容与矫正项目。社区矫正目的的实现,依赖于丰富而完备的矫正项目。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针对不同罪犯认知矫正与行为矫正、社会技能训练、心理危机干预、职业生涯规划、再犯预防教育等需要,引入与发展个别化矫正项目,有的放矢实施矫治,重塑罪犯正常社会生活信仰和人格,以促进罪犯重归社会,避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第二,要在完善社区矫正的义务性、禁止性和惩罚性规定的基础上实现社区矫正的刑罚属性。首先要明确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的义务性规范,规定强制因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服刑人员履行义务,增加服刑人员经济的负担,强制进行社区劳动。其次要细化罪犯社区矫正过程的禁止性规范,规定禁止或限制其从事某些业务或活动的可能性。最后要制定完善的违规惩罚措施,加大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此外,该书还从实践角度对法官量刑制度的规范和未成年人监禁刑执行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对策建议。例如量刑前调查制度和量刑说理制度的构建。关于量刑前调查制度,中国有必要建立一个类似的量刑前调查制度,它确实更有利于法官实现公正量刑。通过量刑前调查所得到的量刑信息不仅是法官考量量刑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为法官对量刑进行说理提供了一项重要的依据。量刑说理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对其所做的量刑结果进行阐述、论证、给出充分的理由使人信服。笔者认为量刑说理制度还可以在囊括进检察官对其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说理,量刑说理制度不必仅仅局限于法官对量刑结果的说理。对于法官的量刑说理一般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已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量刑建议或量刑意见及其理由;法官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法官在量刑中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理由;等等。而对于检察官的量刑说理一般应包括对量刑建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说理,举出重处理量刑的证据和法律规定等。

   总之,该书就我国自由刑制度改革问题有不少深层思考,多有创新之处,带给我们从事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的工作者们很多启发,值得一读。

   注释:

   [①]张德军.中国自由刑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8页.

   [②]张德军.中国自由刑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0页

   [③]张德军张德军.中国自由刑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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