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杨在明做客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就近期热映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进行直播讲课。
本次直播由法制晚报名导李逵主持,特邀媒体人姚俊,杨在明律师作为主讲嘉宾。直播进行一个半小时,主题围绕《潘金莲》中出现的法律漏洞与网友互动,整个过程贯穿影片的艺术性与法律性探讨。杨在明律师为各位网友展开了一次风趣而严谨的普法教育。直至结束,共有过万网友进入了直播课堂,并获得了九千多个赞,本次法律大讲堂取得圆满成功。
《我不是潘金莲》大热,“戏外戏”的精彩程度亦不输电影本身。那么,从普通人的视角是怎么看待这部电影呢?
杨在明律师说:“从艺术性上讲,合理的夸张是可以的。作为现实题材的影片,剧中李雪莲的上访贯穿始终,从而牵扯出时下社会上最为尖锐和无奈的矛盾。影片敢于直面社会问题,从而引人深思,这在艺术性的成就是可以得到肯定。”
但影片却也是遭到了诸多吐槽,对于该剧中的法律漏洞,以专业人的角度分析,具体是哪些呢?而这些法律漏洞的存在相比较于影片的艺术性,孰轻孰重?各位网友又该怎么对待呢?
杨在明律师对于网友这样的问题淡然而又带深沉。据此,杨在明律师发表了以下意见:
一、假离婚是影片的导火线,但“假离婚”是法律上的根本性错误。
影片中李雪莲不服假离婚成了真离婚,李雪莲据此而提起了确认离婚是假的确认之诉,且最后还有了败诉的判决。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假离婚只是当事人的内心想法,但在事实上走的程序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没有确认离婚事实是假的这样的诉讼,这个诉讼在根本上不成立。退一步讲,如果李雪莲认为离婚是假,应该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颁发的离婚证等。
而在现实中假离婚,是当事人想通过法律漏洞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这是具有违法性的。这在拆迁中有很多为了多分房或者多得赔偿而假离婚,显然是违法的。当事人目的不纯,要确认违法,有审判监督程序。即使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也只能判决不能离婚,而不是确认假离婚,所以影片中的法院判决是错误的,而假离婚有风险,不应有这样的现象存在。
二、信访十年证明“我不是潘金莲”,是无知也是无奈。
影片中李雪莲为了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而进行了长达十年的信访之路,最后还是以李雪莲的自我觉悟而结束影片。这样的剧情安排虽然确实是法律上的错误,因为李雪莲完全可以通过起诉侵害名誉权而恢复自己的名誉,直接有效且成本低。从这点讲,导演刘冯确实是犯了法律上的常识性错误,但这样的衔接也有其合理之处,因为中国百姓的传统习惯就是宁愿上访也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这是很可怕的,这却也是本片的高明之处,直接揭开了社会中的矛盾弊端:对司法权威的不信任。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应该是处理问题的第一方法,而不是信访。但事实上是对司法权威的不信任,导致百姓习惯性的信访,施加给地方政府压力,造成各级政府的尴尬,似乎这样才能将问题解决,长此以往,法制的框架必定坍塌。所以,通过该影片思考如何建立司法权威是当下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法官收礼,不管是事实上的受贿还是法律上的穿帮,都是法制缺失之痛。
影片中李雪莲到法官家里送礼,从李雪莲的话里可探知法官与李雪莲有亲戚关系,而法官却还在询问案情,查看证据并收下礼物。这无论在哪方面讲都不符合逻辑。
如果是亲戚,法官应当回避;如果是收礼,法官涉嫌受贿。但在影片中法官不仅没受处理,还当上了法院院长。不管是导演刘冯法律常识错误还是影片设置如此,这都赤裸裸的反应出一个问题:中国百姓还没有消费法律的习惯。
在现实中,百姓认为的公正是自我评判,对于法院的判决持怀疑态度。当事人觉得要达到自己认为的公正,就需要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如:送礼、攀关系。而对于法院判决的相对公平却不甚了了,这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形成法律文化,解决矛盾的机制和体制还没有在法律体系中健全。
我们讲依法治国,首先要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形成法律市场文化。再者就是要建立健全相关体系和机制,这才是影片的精要所在。
最后,电影的传阅度非常高,寓教于乐,有引导作用,在夸张的艺术性基础上,应该杜绝法律上的根本性常识错误,以免给观众造成误导,适得其反,因此,在审查中,法律规则制度的审查应该有一席之地。
注:
杨在明:现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曾被誉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其律所被誉为“中国首家雷锋律师事务所”。以拆迁代理业务为主,在行业内具有权威影响力,因其以实践为基础,融合立法,并做出了相关学术成就:2010年组织编写了《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其中的部分规则制定被收纳在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2016年,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牵头,融合在明律所集体智慧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土地管理法》、《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议案》律师版的立法建议稿,并得到了270人次全国人大代表的签署成为正式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进入了司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