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交押金退还条件要约定 可避免租客损失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何小敏
2013-08-28
提要:  时报法律帮  今日嘉宾  黄少剑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有读者来信称,他在某城中村租住了一间房,月租800元,签订合同时交纳了押金800元,双方约定租期6个月。但仅租住了5个月,因...

  时报法律帮

  今日嘉宾

  黄少剑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有读者来信称,他在某城中村租住了一间房,月租800元,签订合同时交纳了押金800元,双方约定租期6个月。但仅租住了5个月,因故要搬离。读者问,此种情形,房东是否有权以未住满6个月为由将押金收归己有?

  黄少剑表示,收取押金,可能出于诸多考虑,一方面是担心租客一时半会儿无法交房租,以押金作为保障,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担心房内设施受损,可以将“押金”理解为保证金。

  由于各类租房合同约定不一,对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责任约定也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租客提前退房,视为对租房合同的变更,需经得房东认可。如房东不同意变更,则有权不予退还押金。

  黄少剑提醒,租客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可与房东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比如租客在搬离前,可事先一个月通知房东,约定明确,租客则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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