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信”骚扰市民状告乐山电信索赔一分钱

来源:三江都市报
2013-08-09
提要:  购机送现金、送贴膜……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短信相信许多人都收到过。  按照“国际惯例”,一条小小的短信,对于大多数手机用户来说,不是草草一看丢进垃圾箱,就是仔细阅读,参与这样的促销活动。 &em...

  


购机送现金、送贴膜……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短信相信许多人都收到过。

  按照“国际惯例”,一条小小的短信,对于大多数手机用户来说,不是草草一看丢进垃圾箱,就是仔细阅读,参与这样的促销活动。

  但乐山的李枚加在多次收到类似的短信后,选择了将运营商起诉到法院。

  昨(8)日,这起官司在乐山市中区法院开庭。李枚加要求乐山电信赔偿1分钱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并要求其停止侵权。

  但电信称,这是正常的业务公告,而非商业广告。

  原告:被短信打扰要求赔偿1分钱

  昨日上午9时许,在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内,李枚加带着厚厚的一叠材料坐在原告席上。

  被告席上,坐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的两位代理人。

  昨日,已是这个案子第二次开庭。为啥提起诉讼?

  李枚加的起诉书上称,2013年2月17日下午4点46分,被告通过10006号端口向原告手机发送短信。

  信息内容:“春暖花开,三月巨献:乐山凤凰路电信营业厅携手xx公司迎接C8813五种彩机荣耀上市大型活动……活动当天可享999超低价格购买!详情咨询2499xxx”。

  李枚加表示,除了这条短信外,被告在提供通信服务期间内,经常向他发送类似的广告短信。

  他认为,被告发送广告信息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手机是我自己的,在收到电信发送的广告信息后,我点击查看,手机肯定产生了耗损。”李枚加说,手机使用需要电力,充电需要支付电费,这是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他为点击被告的广告信息使用手机,必定会产生电力费用,造成财产损失。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些短信打扰了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和健康权。”李枚加说,对于这些侵权行为,他要求被告赔偿其1分钱。法庭辩论:是业务公告还是商业广告?

  李枚加认为,其手机接收到的电信短信,除了部分为业务咨询、通知短信外,其它的都属于商业广告短信,比如“携手某品牌手机,推出优惠活动”的短信。

  另外,在收到的短信中,还有一些开头为“1065”的短信号码。

  点击后,都是些销售汽车的商家、房产商家发来的广告短信。

  李枚加说,在收到这些短信后,他曾致电10000号,客服经查询后表示,这些短信是通过10000号平台发送的。

  庭审中,李枚加例举了相关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同时,该决定还明确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李枚加反映的商业广告短信,被告方的代理人表示,这些短信都是业务公告,并非广告短信。

  被告称:短信属于业务公告

  被告代理人说,去年8月底,原被告签订了电信的某套餐服务协议。

  协议中,约定了被告可以采取短信方式,向原告发送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

  代理人称,电信运营商为客户提供服务,在适当的时候发送业务公告、资费标准等,这都是业务的一部分。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对李枚加表示,若原告不要这些业务公告,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被告代理人还表示,电信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所主张的电和手机耗损,在其手机使用中,本身就要产生损耗。

  此外,原告没有举证说明,收到这些短信后,刚好造成了1分钱的损失。

  同时,原告提出,对其所谓的隐私和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原告也没有拿出证据。

  另外,对于其它公司或个人通过电信平台发送的所谓广告信息,电信公司也没法进行审核。

  ……

  两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官宣布休庭。

  本报记者 周洁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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