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试点方案或明年一季度出台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3-09-27
提要: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9月24日,由民政部牵头,保监会等相关部委就“以房养老”问题举行了闭门研讨会,对“以房养老”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讨论,试点方案按计划将在2014年一季度出台。  专家认为,在金融...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9月24日,由民政部牵头,保监会等相关部委就“以房养老”问题举行了闭门研讨会,对“以房养老”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讨论,试点方案按计划将在2014年一季度出台。

  专家认为,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模式下,倒按揭这种复杂的金融产品短期恐难以顺利运营,金融机构开发此类产品的积极性还需相关鼓励政策。此外,“以房养老”牵涉到金融、房地产等多个行业,需要管理层实施顶层设计,统筹规划。

  争议 “以房养老”模式多样

  一位参与24日研讨会的专家表示,本次会议汇总和讨论了专家和相关机构意见“很快将组织一系列正式会议并开展调研,通过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逐步形成‘以房养老’的实施方案。”

  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发了社会各方的广泛讨论。很多人误将“以房养老”和政府养老画上等号,进而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不信任感。有的认为“领取几年养老金后银行就把住房归为己有”这种模式在目前房价快速上涨的背景下并不合适。

  对此,专家解释称“以房养老”不是大众产品,只是少数老人愿意接受的小众产品,是除了政府养老以外的一种补充。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仅是诸多以房养老模式中的一种。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柴效武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能够尝试“以房养老”的人群,必须首先拥有房产,并且该房子有一定价值。其次,用于反向抵押的房屋产权必须属于老人自己。具备以上两点才有“以房养老”的物质基础。此外,适合参与“以房养老”的老人,常常手中多没有足够的现金,即没有固定的养老金收入,或者养老金收入不够满足生活保障,这是构成“以房养老”的现实压力。

  而从“以房养老”的模式说来有30多种,涵盖范围非常广。柴效武说“譬如,把自己的房子出租或出售,获得的报酬用于支付住养老院的钱;或者自己居住的同时,另外再招几个租客,租金用于满足日常生活所需;也可以出售大房换小房,用其差价养老:这些都应当归于‘以房养老’模式。”

  而比较标准的“以房养老”是指:老年家庭向专业机构出售房产,该机构逐年逐月向老人支付款项,即“倒按揭”,以解决老年家庭的养老金、医疗保健费。如果老人较早去世,而该机构还没完全买下房子,子女可继承住宅的部分产权享受收益。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9月24日,由民政部牵头,保监会等相关部委就“以房养老”问题举行了闭门研讨会,对“以房养老”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讨论,试点方案按计划将在2014年一季度出台。

  专家认为,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模式下,倒按揭这种复杂的金融产品短期恐难以顺利运营,金融机构开发此类产品的积极性还需相关鼓励政策。此外,“以房养老”牵涉到金融、房地产等多个行业,需要管理层实施顶层设计,统筹规划。

 争议 “以房养老”模式多样

  一位参与24日研讨会的专家表示,本次会议汇总和讨论了专家和相关机构意见“很快将组织一系列正式会议并开展调研,通过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逐步形成‘以房养老’的实施方案。”

  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发了社会各方的广泛讨论。很多人误将“以房养老”和政府养老画上等号,进而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不信任感。有的认为“领取几年养老金后银行就把住房归为己有”这种模式在目前房价快速上涨的背景下并不合适。

  对此,专家解释称“以房养老”不是大众产品,只是少数老人愿意接受的小众产品,是除了政府养老以外的一种补充。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仅是诸多以房养老模式中的一种。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柴效武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能够尝试“以房养老”的人群,必须首先拥有房产,并且该房子有一定价值。其次,用于反向抵押的房屋产权必须属于老人自己。具备以上两点才有“以房养老”的物质基础。此外,适合参与“以房养老”的老人,常常手中多没有足够的现金,即没有固定的养老金收入,或者养老金收入不够满足生活保障,这是构成“以房养老”的现实压力。

  而从“以房养老”的模式说来有30多种,涵盖范围非常广。柴效武说“譬如,把自己的房子出租或出售,获得的报酬用于支付住养老院的钱;或者自己居住的同时,另外再招几个租客,租金用于满足日常生活所需;也可以出售大房换小房,用其差价养老:这些都应当归于‘以房养老’模式。”

  而比较标准的“以房养老”是指:老年家庭向专业机构出售房产,该机构逐年逐月向老人支付款项,即“倒按揭”,以解决老年家庭的养老金、医疗保健费。如果老人较早去世,而该机构还没完全买下房子,子女可继承住宅的部分产权享受收益。

 推动 鼓励扶持政策亟待出台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只要市场认可,又能控制风险,这类业务的增量空间还是很大“之前包括中国人寿等公司进行过市场调研,虽说当时认为市场环境不成熟,难以推行,但大家应该一直在关注相关政策的动向。”

  “以房养老”模式光靠一两家金融机构来做,肯定是不现实的,这种金融产品必须采取政府主导和市场结合的模式。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以房养老”牵涉到金融业、社会保障、房地产等多个行业,需要管理层实施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仅凭保险业是不可能有实质性推动的。

  柴效武认为,尽管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必要时,政府需要对《物权法》进行适当完善,对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满70年后的处理方案进行明确;还需要出台遗产继承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税费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协调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之间的合作,为“以房养老”搭建良好的平台。

  孟晓苏认为,如果这次想要试点成功,保监会首先要同意“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作为一个保险产品,“如果我们做出这种保险产品,监管机构应该予以批准,同时还要给予政策鼓励和优惠。”

  此外,应组织保险业对这项新的保险产品进行开发研究。在试点地域选择上,应把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列入,还可增加杭州等房价较高、涨幅预期稳定的城市。

  在试点人群选择上,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保险业从无子女家庭开始进行反向抵押养老的经验,首先从无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起步开展这项试点,今后扩大到有需要的其他老人家庭。

  不仅如此,孟晓苏认为,应由中国保监会、民政部并邀请住建部、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参加方案设计,处理好抵押房屋的权属关系;借鉴国外经验,减免入保老人房屋交易税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对保险机构承办此类业务,相关税费也建议豁免;建立对长寿保户的政府补贴机制以化解所谓“长寿风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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