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24日上午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龚爱爱原系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榆林市人大 代表,因在北京、西安、神木等地拥有多处房产,被称为“房姐”,引发舆论关注和质疑。此次开庭,龚爱爱被控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未涉及房产和财产。
就案论案,我们须理性解读本案中的“房姐”不涉房。龚爱爱是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起诉的,并不涉及房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不诉不理,对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得径行审判,须限于起诉范围。解决“房姐”房产来源问题是本案及当地法院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同时,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本案只是“房姐”事件环节之一,“房姐”事件不应就本案而止。首先,相关部门需要彻查“房姐”是否存在漏罪。鉴于“房姐”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本身并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主体,自然也没有义务向公众和追诉机关说明财产源头,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姐”没有其他违法犯 罪行为。正如有媒体报道,龚爱爱以2分至2.5分的月息从民间融资,再以3分至3.5分的月息放贷。如果确为实情的话,龚爱爱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罪甚至非 法经营罪。按一些当地人的说法,正是由于一些债主们讨不到钱,才在网上发帖举报龚爱爱的。各地司法实践中,也有着将高利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诸多先 例。此外,龚爱爱是否在办理假户口、假身份证过程中,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相关工作人员凭什么对其“网开一面”?
既然有媒体提出了相关问题,并且存在一定可信度,就有必要进一步查清。退一步而言,即使龚爱爱真的不存在这些漏罪,在该事件已经被各界广泛关注的背景下,追诉机关也应该在查明真相后及时做出合理解释以回应舆论关切,不要再让公众继续猜下去。
其次,“房姐”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显然需要“拔出萝卜带出泥”。就在同一天,与此案相关的被告人王红霞、贺亚玲玩忽职守案,被告人张和平、张志华玩 忽职守案,被告人张新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也在靖边法院公开审理,这值得肯定。但是,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还有谁参与其中?究竟是玩忽职守的过失犯罪, 还是滥用职权的故意犯罪?到底有没有受贿?是否还存在介绍贿赂?这些都值得深挖下去。
最后,“房姐”事件更应看作是对现行户籍登记制度的“试错”。根据相关报道,“户籍民警在办理户籍的整个过程中,都由其一人独自在电脑前完成,不需要领导 审批,权力过于集中”。这不仅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更容易因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房姐”事件理应引发对户籍登记程序甚至整个户籍制度的反思。
■舒锐(法律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