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行稳,严谨法律行进;为善至诚,为民众福祉播种耕耘

来源:    
2016-06-06
提要:律师这个职业,虽无职无权,却头载“荆棘的王冠”手握“正义的宝剑”,为社会、为人民发光发热。这个职业在好多人眼里特别神圣,并且给大家的印象就是主持正义、保持理性、能言善辩、逻辑性强,他们的工作方式

    -------记一位扎根民众、服务百姓的优秀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于洪

  律师这个职业,虽无职无权,却头载“荆棘的王冠”手握“正义的宝剑”,为社会、为人民发光发热。这个职业在好多人眼里特别神圣,并且给大家的印象就是主持正义、保持理性、能言善辩、逻辑性强,他们的工作方式和存在感一直给人一种奇妙的神圣感!

  于洪,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优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国家三级律师,社会职务: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省律师协会理事,辽宁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朝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凌源市法学会副会长,凌源市人大代表,凌源市同心律师团团长,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辽宁省专家律师。辽宁广播电视台特邀嘉宾,中央电视台《影响力对话》特邀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2016卷)入选律师。

  初见于洪,就感觉到这个人的厚重。这份扑面而来的厚重,不是因为他过了知天命的年龄,也不源于其语言的简短有力,更不在于他多年来办理的案件承载,而在于——他的心里,有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这种责任,表面体现在认真办案上,当事人们倍感温暖,诸多案件由此柳暗花明;内核体现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进步上,“我希望用我的个人努力,能为国家法治进程添砖加瓦奉献一已之力,每名法律工作者都该有这种社会责任感!”在这种责任感的驱动下,身为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于洪,近些年来平均每年办理近百件各类案件,行程3万多公里,平均每天行程100多公里。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就是他每年的行程量,接近走地球赤道一圈。而他,已不是年轻律师,却像年轻人一样充满着干劲和活力。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他,已经从事律师执业27年,应该是不折不扣的“老律师”。他的工作量要远超他人,他甚至每天24小时开机,要接到近百个工作电话。支撑他一直在路上的动力,就是这份责任感。

  (于洪主任律师做客CCTV《影响力对话》)

  恪守职业道德,成长为一名受人爱戴的好律师

  对律师事业的热爱,

  让他选择了这个行业,

  对民生奉献的执著,

  让他炼就过硬执业技能。  

  1992年12月,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于洪和其他三名律师创建凌河律师事务所,为了适应社会对律师的需求,根据司法部的相关规定,1995年改为合伙制并更名为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该所成立至今,在当地法律服务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刑事辩护、民商事代理、常年法律顾问、非诉讼领域都有很大突破,特别是在行政诉讼领域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以不畏权势、秉公直言,敢于碰硬著称,受到社会的普遍赞誉。多年来,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辅助人员无一例外的全部考取了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法院培养多名法官,被誉为法官培养基地。2003年,该所被评为朝阳市文明律师事务所,2007年被辽宁电视台授予特约嘉宾单位,并常年为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提供法制节目案例,并派律师宣讲法律知识,深度参与普法宣传。2012-2013年度被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可以用自己的法律技能保护委托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以实现时,我看到委托人由无助到实现权利的喜悦。虽然我已经有一定的经验,但是,为了不被不断进步的法治国家淘汰,必须加强学习,为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迎接更大的挑战积蓄力量,不辱使命。

  于洪律师很有名气。早在1989年,他就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授予全国普法教育先进个人,并授予三等功勋章。中国法学会会员,凌源市法学会副会长,凌源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朝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兼民商法律委员会主任……这都是他从事律师工作27年来社会对他的肯定。

  受媒体关注的石家庄刘永文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资金案、上了央视新闻节目的朝阳出租车公司诉行业主管部门不服行政处罚案……于洪律师都为他所代理的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他的名气来自于他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公平正义的坚守

  于洪领导的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被省司法厅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

  热爱是选择当律师的唯一理由。1962年出生的于洪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自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在业内应该算是数得着的资深律师了。虽然年过半百,但他思路清晰,讲起办过的案件和相关的法律深入浅出,引人入胜。和他交谈,仿佛在听一个个法律界的传奇故事。

  说起当初选择律师行业,于洪感慨不已。“热爱法律工作是我选择当律师的唯一理由。”于洪毕业后回乡种过田,当过公路临时工,当过武装部军械员,1987年3月,他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比起如今的游刃有余,创业之初,于洪遭遇了多方面的压力,面对着重重困难。

  “当时我年轻,资历浅,人微言轻,委托人信不过,有关业务部门也合理怀疑我的工作能力。没有人会将重大事项交给一个新手去办……”几句话蕴含着创业之初的辛酸。

  当时,于洪律师收入很低,只能勉强糊口。更让他感觉“压力山大”的是家人的态度。对于洪的法律梦想,家人不太看好,认为律师职业高不可攀。没有优越的条件,于洪学习法律基本是利用业余时间,后来,感到自己能找到的法律知识实在无法满足需要,他参加了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习,听教授授课,看权威教材,凭着年轻记忆力好理解能力强,很快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律师工作的实践中来。

  于洪回忆,当他的名字第一次以委托律师的身份写进判决书的时候,他觉得自己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收获,兴奋得无法入睡。也正是从这时起,家人开始理解并尊重他的选择了。

  于洪说,兴趣决定事业,年轻时,他喜欢法律,喜欢诗歌。最终,他考虑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实用性,选择了这条道路。“生养死葬、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它。身边的很多人向我求助,我因此无偿帮助过很多人。在为别人解决纠纷的同时,我也锻炼了自己,很有成就感。”

  1996—1997年石家庄刘永文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资金案震惊全国。当时,此案被境外媒体称为中国期货第一案,美国之音、法新社、路透社都跟踪报道这一事件。

  此案中,刘永文成为公安部通缉的要犯,于洪到石家庄看守所去会见刘永文,巧的是,于律师的名字恰好和刘永文妻子重名,民警拿着他的律师证翻来覆去地看了好几遍。此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在开庭时,民事原告有三十多人,又都聘请了河北省许多著名律师代理,被告方只有于洪和被告,气势上相差太大。但是,于洪并没有被吓到,而是认真应对每一个原告和律师。

  对方起诉标的1000余万元,经过法庭审理,将600余万元的所谓借贷认定为投资,亏损时原告承担损失责任,法院判决赔偿损失400万元。刘永文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次经历,对于洪是一次十分重要的历练,他不但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学到了很多知识。

  (日理万机的于洪主任律师)

  事业在奉献里出彩,人格在为善中闪光

  不畏权势,秉公直言

  宁可得罪强势的公权力

  也要维护弱势的私权利

  他说这不难

  因为这只是一个律师

  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

  在一些人眼里,于洪有些“抗上”。为了帮助弱势群体,他不怕“得罪”有权力的部门。更不怕得罪没有依法行政的个别人。他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以办案质量高,以睿智与亲和力赢得了社会各届的赞许。

  有人曾经问过于洪,他认为自己做过最有成就感的事儿是什么?于洪说,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以实现时,委托人从无助到实现权利后的喜悦,就让我觉得最有成就感。

  朝阳曾经有一个出租车公司诉行业主管部门不服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除了正常应诉外,还以查处该公司其他问题为由“威胁”。于洪作为出租汽车公司的代理人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此后,于洪就此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案例在晚间新闻和新闻30分栏目播出,在全国有很大的影响。

  东汉光武帝时,董宣任洛阳令,湖阳公主的家仆杀人后藏在公主府,董宣为维护法律,在公主带凶手出行时,拦车将凶手正法。当皇帝让他“向公主磕头道歉”时,董宣挺着脖子坚决不从,从此有了“强项令”的美名。而如董宣一样,忠于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正义,不畏权势,秉公直言也正是于洪的品格。

  律师与群众接触更容易取得信任,2007年,于洪律师在当地律师中第一个走进市委市政府信访接待大厅,对涉访的法律问题予以耐心细致的解答,对多起群体上访案件的息访起到决定性作用。

  2010年7月,由于连年干旱,凌源市城市供水告急,凌源市政府启动的水源地工程因涉及瓦房店乡三家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上千名群众阻挠水源地打井,并与维持秩序的民警发生冲突,造成几名警察和群众受伤,现场施工受阻。于洪接到凌源市政法委领导的指示后,立即驾车赶赴现场。当时,三家村委会围着千余名情绪激动的群众,手中持有锹、镐、火叉、镰刀等各种劳动工具怒目而视。

  看到于洪来了,有认识他的群众说:“于律师你把车头冲外。”意思是一旦发生冲突,让他赶紧撤离以免发生意外。可是,于洪没有调头,任百姓将他的车团团围住。“要是我当时挪车,可能会影响到沟通的效果,甚至激化矛盾。”于洪没有到现场领导那里“碰头”,而是直接找百姓倾听、了解百姓对打井的顾虑,并站在百姓的角度,协调有关部门将现场3名受伤群众送往医院治疗。

  看到律师为自己“出头”,百姓对于洪认可了,他趁热打铁,耐心给群众讲解法律,说明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多数群众开始配合于洪研究解决方案。在修改合同条款时,于洪为群众着想,在合同上注明优先解决水源地群众的生活用水,并预留了输水管道接口,免除了群众的后顾之忧。为顺利签订合同,于洪忙了一整天才回家吃饭。水源地按计划成功打了五眼井,正式送水后,凌源市区的生活用水得到有效保障。几年过去了,当地群众一直对当初签的合同很满意。于洪也因此被凌源市评为英模人物。

  于洪说:“律师本身就是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弱势群体在无助之时求助律师,我有义务帮他们。”

  (于洪工作照)

  文明规范执业、塑造诚信形象,成长为专家型律师

  学识决定底蕴,胆识决定气魄,

  忠诚履责、尽心负责、勇于担责,

  是一种精神,更是一种能力。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于洪思维敏捷,博闻强识,出口成章,他立足法律实践,深具亲和的人格魅力,通过不懈努力,获得了当事人及司法系统的广泛赞誉。2007年,他第一个走进市委市政府信访接待大厅,陪同市委常委以上领导接访,对涉访的法律问题予以耐心细致的解答,对多起群体上访案件的息访起到决定性作用。凌源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委员到法院视察并旁听案件、评议案件时,于洪是被邀请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凌源市人民法院,凌源市人民检察院都聘请于洪担任人民监督员,凌源市公安局警察协会聘请于洪为法律顾问,帮助公安机关、公安民警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凌源市总工会聘请于洪为困难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多年来为多名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受到市领导的赞扬。

  2010年8月7日,受凌源市政府领导的委托,于洪到凌源市南部的沟门子镇处理甲肝疫苗引发的群体事件。此前一天,凌源市卫生局的领导和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被群众围堵在沟门子镇卫生院,直到第二天凌晨3时许才允许离开。

  原来,由于沟门子村卫生所医生违反甲肝疫苗接种要求,造成18个月以下新生儿误接种,导致了部分孩子出现头痛、血尿、白血球增高等症状,造成患儿家长的高度恐慌。凌源市中心医院的专家也应邀到场诊疗,但对于专家的说法,群众并不信服,坚持向政府要说法,并派出五名代表,要求去北京治疗,向政府要赔偿,甚至提出了“如果领导的孩子也连打三针甲肝疫苗,我们就心里平衡了”的不合理要求。

  于洪来到现场,在交谈中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当即表明身份,为百姓分析事件原因:1、甲肝疫苗本身的原因;2、患儿的个性体征;3、违反操作规程。从这三个原因来看,首先可以排除个性体征,医生没有按操作规程违规给四周岁以下儿童接种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洪向家长们说明,为了防止疫苗本身的原因造成大范围的损害后果,凌源市政府已紧急通知立即停止疫苗注射,并对该批次甲肝疫苗是否合格申请北京鉴定,以查明原因。对于患儿家长和群众代表提出的要求去北京诊治的要求,于洪提出了请北京专家来凌源会诊,这样既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及时查清患儿的共性特征的解决方案。

  通过几个回合的磋商,群众对市政府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表示认可,没有发生严重的冲突,围在现场的几百名群众也陆续撤离。当天晚上十点多,18名患儿及家长被市政府安排的大客车送到凌源市中心医院治疗。本以为此事可以告一段落,没想到,又有几名没去医院的家长再次向市政府提出了赔偿要求。于洪律师就在市政府的走廊里向他们讲解了有关法律知识,明确告知这一事件的责任者目前看是村卫生所医生,如果经检验甲肝疫苗并没有问题,市政府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村卫生所承担责任,也应由双方协商或诉讼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同时必须有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的明细及票证。而目前并没有最终出现损害结果,只是孩子有些症状,有专家称有些不正常反应是心因性的,无法确定赔偿,当务之急是尽快查清原因,积极治疗,避免对患儿造成更大的损害。

  经过近40分钟的宣传讲解,患儿家长表示理解,并收回了要市政府立即赔偿的请求。一名患儿家长宋先生说:“于律师你是政府派来的律师,我们要是能高薪聘你当我们的律师多好啊!”于洪笑着说:“我是本着对这件事情负责,并使这件事情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的角度处理这件事的,你们的合理意见,我也向市领导反映并提出建议,市领导采纳了我的建议,市领导和律师都是在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此时,已经快到深夜11点,群众代表要请还没顾上吃晚饭的于洪律师去吃饭,被他婉言谢绝了。

  于洪说,“尽心工作乃是职责所在,要不愧于律师法律之师的称谓。” 

  他说,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是忠于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正义;恪守律师职责,广交各界朋友。对律所队伍的管理他也颇下苦功。平时他对所里的律师要求严格,对律师接案的流程也有严格的规定。几年来,律所为检法输送了多名人才,有部门领导表示,从于洪的律所里出去的人“免检”,都经得起考验。“平时,我在工作中向大家强调,在社会上,人无信不立,不但要精通业务,更要做个好人。因为,业务精通的坏人只能办出更多的坏事,业务精通的好人却可以做更多好事。”

  “我们律所一贯按章纳税,带头守法”律师办案,直接接触当事人,独来独往,比较难以管理。特别是收入纳税问题往往很难监管。于洪的自信来自于严格的管理。“我花钱请人为我们律所开发了一套软件,所里的律师接案就必须按照软件流程走,不出空白手续,一个案子一张票,当事人要不要手续都要给,最后按照软件系统计算收入纳税。”于洪笑着说,其实他们都尝到了按规定工作的“甜头”。一次,一名委托人慕名找到于洪办案,当场扔在于洪桌子上五万元,并表示“不用给我开票了。”于洪说,我们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但当事人却摆着手不让于洪出手续,匆忙走了,于洪几次让他来办手续都不来。半年后,这名当事人找到于洪,称对委托办理的案子的结果不满意,要求于洪“还钱”,并暗示于洪当时没有给他出手续,属于违规接案,如果不还钱,他就要去举报,可是,当于洪从办公桌抽屉里拿出半年前早已开好的手续时,当事人的脸红了……

  “这些年,我们的业务领域不断拓宽,工作有了长足进展,取得了很多荣誉,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我希望,我们能成为法律的忠诚捍卫者,老百姓利益的维护者。”于洪律师说出了自己的心愿“为当事人尽职尽责是我的义务”。  

  于洪和笔者说了一句非常朴实的话,“许多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就打一个官司,律师应该尽可能帮助他们维权,否则良心受不了!”看似简单的一句话,于洪却用行动坚持了27年,这其中的苦辣酸甜有谁能知呢?

  几年前,于洪曾代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于洪精心研究案情,在庭上据理力争,案件处理结果引发了社会好评。

  投保人张女士给自己的姐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3年后,姐姐因肝癌去世,当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其姐姐是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并称当时的投保告知书不是其本人签字,而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签,因此,保险合同无效。此案具备相当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对保险公司利益影响很大。开庭时,被告单位几十人旁听庭审,可见保险公司的重视程度。法庭辩论时,就围绕合同效力问题,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被告坚持认为合同无效。于洪则观点鲜明地指出:保险公司作为有专业知识的一方,本应对保险条款中的特别约定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详细告知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可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违反规定,业务员自己为投保人签署如实告知义务书。属于保险公司自己的过错。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显然,不能因为被告(保险公司)的过错,让原告承担责任!

  判决过程中,于洪的代理观点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理赔责任。被告没有上诉,直接给付保险金。此案件不但有力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还促使了类似案件的迅速解决,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保险工作的完善发展。

  这件案子是于洪律师办理的案件中极为普通的一个,他对笔者表示,所有案件都是推进法治社会进步的因子,是行业发展的正能量,“赚钱不是目的,律师应该担负起社会责任”。

  二十多年的法律务实历练,让于洪在处理一些非诉业务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10年7月,由于连年干旱,凌源市城市供水告急,水源井枯竭,凌源市政府启动的水源地工程因涉及该市瓦房店乡三家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上千名群众阻挠水源地打井,并与维持秩序的100余名民警发生冲突,造成多名民警和群众受伤。于洪接到凌源市委领导的指示后,立即与凌源市司法局领导驱车赶赴现场。当时在三家村委会周围有千余名情绪激动的群众,手中持有锹、镐等各种劳动工具,气氛拔张箭弩。有个认识于洪的群众建议于洪把车头调过来冲外,意思是发生冲突时可以迅速驶离现场,可群众太多,已经围堵在车的周围,此时调头势必影响到与群众的沟通,群众难以理解。为了缓和矛盾,便于接触,于洪主动找群众代表商谈,耐心听取群众代表意见,并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将三个受伤群众送往医院治疗的条件,加深了和群众之间的感情,多数群众开始配合律师工作。在修改合同条款时坚持从实际出发,为群众着想,优先解决水源地群众的生活用水,并预留了输水管道接口,免除了群众的后顾之忧,群众代表欣然接受,再没有阻挠施工,律师调停工作到中午时分顺利完成。现该水源地已按计划成功打井五眼,该水源地正式送水后,凌源市区的生活用水将得到有效保障。

  于洪律师获邀成为CCTV《影响力对话》栏目特邀嘉宾。在《于洪-律师的思维》30分钟的高端对话中,从律师制度的恢复,到律师作用的发挥,讲述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历程,展现当代中国律师的风采,相信节目2015年6月8日和6月13日两次播出,更多的人有机会看到这位律师的传奇故事。

  从业27年来,于洪曾多次受到表彰,1989年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授予全国普法教育先进个人,并授予三等功勋章,1988年被朝阳市人民政府授予先进个人,2003年被朝阳市司法局评为朝阳市十佳律师,2008年3月再次被评为朝阳市十佳律师,2009年1月被朝阳市政法委评为十大优秀司法行政工作者。2011年朝阳市优秀律师,2014年辽宁蓝星律师所被省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6年1月于洪被人民日报《民生周刊》、中央电视台《发现之旅》等评为2015年中国十大优秀诚信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被评为中国最具新来的律师事务所。辽宁广播电视台在《诚信辽宁》进行宣传报道。

  于洪热心公益事业,通过各种媒体为群众免费解答法律咨询(电视台、电台、24小时律师热线),受到社会各界的信赖。他长期担任朝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兼民商法律委员会主任,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省法学会会员,凌源市法学会副会长。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这些沉甸甸的头衔,是社会各界对于洪工作的充分肯定。

  舍小家为大家,真情服务永不悔

  巴尔德斯说过“把别人的幸福当做自己的幸福,把鲜花奉献给他人,把棘刺留给自己”。范仲淹镇守西夏边关,使得西夏十年不敢犯境,被人评为"胸中自有百万兵"。于洪说,比起先人舍小家为大家,我能够对我们的公共利益有所贡献,我就会认为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

  执业多年,于洪一心扑在事业上,却忽略了对家人的照顾。女儿考上了大学,于洪高兴之余许下诺言,承诺一家三口出去旅游。哪知道工作太忙,定好的事情一推再推,结果两年过去了,旅游的事还是没有落实。女儿戏谑地说:“你对当事人的案件一诺千金,对我们娘俩却说话不算数”。

  为了当事人,于洪多年来没有休息日,无暇顾及家庭,他的爱人由此成了全职太太,担负起照顾家庭的重担。由于担任一些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律师,个别受害人家属以各种方式威胁于洪,这让他的爱人及女儿都为他担惊受怕,于洪对此很是内疚。长期积劳,过度用脑,于洪睡眠状况不好,还有“三高”的毛病。他经常带病出庭,家人为他担心,劝他“少接一些案子”,于洪却表示,“当事人信着我了,我必须为他们维权。”

  这就是于洪,既是一个负责、有担当的好律师,又一位“不负责任的父亲和老公”。 他用责任心对待事业,用执着心开拓耕耘,用善良心对待群众事,用平凡心对待自我。从他的身上,我们看到了律师工作的艰辛和不易,体会到了律师工作的神圣。可以想象,就是因为社会上有众多于洪这样的法治工作者,国家的法治进程才得以稳步推进。

  是为:业在行,踏实做事做人,路正长,君当一如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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