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三联村部分村民质疑国土部门监管违建不力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晓明、戚亦帆
2013-06-05
提要:三联村十三幢违法三层房屋户主及相关利益方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构成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新华网浙江频道编辑就三联村多位村民反映的情况前往实地向玉环县国土局进行了核实。

  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5日电(陈晓明、戚亦帆)最近本网接到台州玉环楚门镇三联村多位村民联名来信反映,该村十三幢房屋属违法建筑,从第1幢房屋违法建设开始到第十三幢房屋违法建设完工,前后历时近4年左右,一直未办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因此质疑国土部门对违建监管不力。就此事本网编辑前往玉环县国土局,并对有关反映问题作了初步核实,现将反映的问题与核实后的情况登载如下。在全省上下全力推进“三改一拆”工作的大背景下,以期通这次核实式的报道,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据信中反映,2004年11月2日浙江省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征收玉环县楚门镇三联村土地26.26亩,拟用于台州二期供水工程抽水泵站建设项目,该块土地转为国有后,由于因该项目规划调整,抽水泵站迁址别处,该地块闲置。三联村村委及楚门镇人民政府要求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地块划拨给三联村,安排建房困难的村民;2008年下半年,经玉环县县长办公室会议决定,作为扶贫及新农村建设项目,将该地块划拨给三联村,作为该村住房困难并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用地。

  此后在该地块十几户村民在未得到玉环国土部门的批准下建起了三层的房屋。该地块的土地性质的变更及之后用途是让村民建房,玉环国土部门应该是清楚的,因此也有义务对该地块的违建认真监管,但是由于当时未能及时查处,致使现在仍然未能妥善处理。原本作为安排三联村住房困难户的建房用地,被少数人非法侵占、违法建房;这不但严重损害了三联村建房困难村民的利益,违背了玉环县县政府关于造福于民的初衷本意,同时大量浪费了珍惜而宝贵的国有土地资源。

  信中质疑,王炳良等十三幢违法建筑户主的身份,是否符合安置建房的三联村住房困难户?其中张文飞、孔银环、谢毅龙、林正良4人为非三联村村民,而是通过三联村本村村民非法转让所得。

  信中还反映,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向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要求严肃查处玉环县楚门镇三联村土地违法行为的函》、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县人民法院(2012)台玉行审字第137号《行政裁定书》为何成为一纸空文,至今尚未彻底执行?

  信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三联村十三幢违法三层房屋户主及相关利益方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构成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新华网浙江频道编辑就三联村多位村民反映的情况前往实地向玉环县国土局进行了核实。

  根据2008年《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楚门镇三联小区详细规划的批复》文件第六条第三项指出,政府性投资项目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已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但因规划调整,建设项目移址,原被征地村村民确实建房困难的,经村民委员会申请,乡政府审核同意,可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2009年出台《关于要求暂缓征地返还款审批村民建房的报告》指出,同意将境外引水工程楚门泵站原址的26.24亩国有土地划转给三联村用于解决村民建房。

  据玉环县国土局副局长蔡其方介绍,这块土地就是给三联村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使用的,并且在2008年在村里三次张贴公告,因土地价格过高,导致没有村民愿意去该地安置,最后还是通过当时村委干部与省、市两级人大代表狄绍增多次做工作,并屡次承诺保证可以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才有13户村民愿意去该地建房。

  对于蔡局长的说法。狄绍增说,他从未像蔡局长说的,去做过动员村民到该地块建房的任何工作。

  在了解情况的过程中,13户村民的其中业主向记者反应,当初确实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现在也认识到了违法违规的地方,目前房子建成入住已达三年之久。在2012年5月28日接到玉环县国土局楚门分局的通知,前往该分局接受违法建筑的处罚,处罚后给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在接受行政处罚之后,该局对其中8户的建房条件作了初步审核,已符合建房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原责任田、老屋基、自留地分配给村委会按村规统一调配使用。

  据玉环县国土局法规科罗科长说,国土部门应该是对违建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的。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我们已经收到,之所以十三幢房屋至今没有执行是因为涉及人数较多,属于特殊原因。

  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正晞认为,对于村民违建国土部门应该要积极监管,发现后要及时查处。尤其是当地政府已经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通知国土部门,对该地块的监管理应加强监管,出现违建现象应该按照相关的政策及时查处或者办理各种手续,所以三联村的违建国土部门的监管是存在问题的。

  关于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是实行的裁执分离,因此执行应该由国土部门来执行,根据裁定书的内容,没收建筑物,应该理解为要求人员迁出,按相关手续办理。

  至于村民私下转让土地,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要看他们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如果属实的,他认为可以适用这条法规。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处理。

新浪地产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