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发生千起收房投诉 株洲制新办法约束开发商

来源:新浪乐居
2013-12-06
提要:  昨天上午,《株洲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听证会在市房产局举行,来自城市四区的6位业主代表、5位开发商代表,市法制办、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消防、园林绿化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一起对《暂行办法》进行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听证...

  昨天上午,《株洲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听证会在市房产局举行,来自城市四区的6位业主代表、5位开发商代表,市法制办、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消防、园林绿化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一起对《暂行办法》进行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听证

  背景

  法规缺失

  商品房交房投诉每年1000多起

  市房产局开发办工作人员廖洪介绍,目前,我国尚无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统一管理办法,也没有统一标准或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交房时,开发商没有明确统一交房方式,普通业主又不了解各种建筑专业知识,纠纷矛盾经常发生。

  “有的是开发商没有达到交房条件,强行交房,有的是市民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非要开发商交房时提供‘三证二书一表’。”廖洪介绍,还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纠纷导致业主遭殃、工程质量瑕疵导致交房延期等等情况。

  “每年投诉超过1000多起,其中,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占比超过60%。”廖洪说,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明确买 卖双方交房、验房时出现一般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问题时,其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方式及赔偿责任。同时,杜绝开发企业不具备交房条件而强行交房,维护广大业主 的利益。

  办法要点

  交房条件

  需先经过多部门联合验收

  《暂行办法》规定,今后,我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具备以下程序:

  1、市房产局牵头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对商品房项目进行整体验收或分期验收,经过联合验收合格,取得“株洲市房地产和住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合格综合意见书”。

  2、有市房产局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及建设部门出具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与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说明文件,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3、所有证件齐全(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8项材料),可以取得交付使用的备案证明文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交付使用备案信息在株洲市房地产信息网及媒体进行公示,购房者收房时,应该在现场再次公示。

  4、基础设施、公用配套承接查验由前期物业公司负责。

  5、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交房期限

  一般商品房应有一个月的交房时间

  《暂行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精确核算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周期,合理约定向物业买受人交房的期限,一般商品房应有一个月的交房时间;大型住宅小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应当有二个月左右的交房时间。分期分批组织交房。

  同时,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商品房验收明细表”(含室内所有的部位、部件、设施、设备),由专人负责办理验房、交房手续。

  据了解,对于交房时间,我市此前一直没有明文规定,《办法》首次对开发商交房时间做出明确要求。

  纠纷处理: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可拒绝收房或退房

  开发商如果违规交房,如何处理?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质量负责,业主办理房屋验房手续时,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拒绝收房或退房,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争议,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重新核验,以核验结果为准。

  开发商如果未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而擅自交付使用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其诚信档案。

  开发商如果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而强行交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房产局市开发办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其诚信档案。给房屋买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责任:

  应该按期收房

  《暂行办法》对业主的收房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

  购房者应按开发建设单位通知交房的期限,办理收房手续。本地业主凭购房合同和个人身份证明办理;外地业主自行或委托全权代理人持有关材料和身份证明,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因物业买受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收房,开发建设单位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如果商品房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但购房者认为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的,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影响开发建设单位将商品房正常交付使用。

  讨论焦点

  交房时到底需不需要

  竣工验收备案表?

  目前,在交房时,很多业主都会要求开发商提供市建设局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而这次制定的《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备案资料之一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勘察质量检验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在其中。

  耀华大厦(业主代表)文先生:作为业主,当然希望自己的房子各种证件齐全,住进去才有保障。

  市房产局开发办: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中,“竣工验收备案表”都不是必备的交房条件。

  交房时,怎么确保

  小区公共设施建设达标?

  《暂行办法》对房屋主体的质量有相应的标准和处理规定,但实际交房时,小区的绿化景观、道路、路灯等公共设施也是业主非常关心的重点。

  京鹰华府(业主代表)张女士:交房后,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房子或小区公共设施出现问题,业主找到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却说,要找开发商,但实际 上,房子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往往很难找到,希望《暂行办法》对此有明确的交付规定,说明公共设备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交付,同时,需要说明前期物业应该承 担什么样的具体责任。

  市房产局开发办:消防、水电、房屋质量安全等都有专门的监管部门。但道路、路灯等公共设施却没有,《暂行办法》规定收房时要联合现场验收,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通过多部门共同鉴定公共设施是否达到交付标准。

  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收房

  能否应该算作自动收房?

  部分开发商反映,实际交房时,经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虽然房子已经达到交付标准,但业主迟迟不愿意收房,经常因此产生物业费纠纷及房屋保修期限纠纷。

  市房产局开发办:对于业主的收房,《暂行办法》已经有相应规定,具体细则可以再进行商榷,房屋质量保修期限,不属于该办法的管理范畴,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听证后续

  市房产局:

  对实施细则进行再修改后

  提交市政府讨论

  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关系着众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市房产局将采纳听证代表们提出的合理合法意见,对实施细则进行再修改后,提交市政府讨论,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市房产局将给予书面回复,说明不予采纳的原因。株洲晚报 周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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