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出售房产,买房者违约未按期支付全部定金,业主解除合同反被告上法庭,被判赔偿买家11万元(《南方都市报》2013年11月29日曾作报道)。美籍华人林锋近日就遭遇了这桩蹊跷事。不过,珠海市中院日前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买房人违约。  判决书等资料显示,2013年...
出售房产,买房者违约未按期支付全部定金,业主解除合同反被告上法庭,被判赔偿买家11万元(《南方都市报》2013年11月29日曾作报道)。美籍华人林锋近日就遭遇了这桩蹊跷事。不过,珠海市中院日前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买房人违约。
判决书等资料显示,2013年3月20日,林锋以240万元的价格委托中介将位于珠海西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市民梁某,双方约定,签订合同23日内,买家支付24万元定金,双方于4月30日前在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等手续。如买家违约,业主没收定金,业主违约则需双倍返回已支付定金。
4月12日,林锋发现约定的时间到期,梁某只支付了5.5万元定金,剩余的18.5万元以业主未还清银行房贷为由不予支付,遂于7天后发出律师函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并没收了定金,不料随后被买房者告上法庭。其后斗门法院一审认为,林锋和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实分主合同和从合同,买家梁某未按照约定在期限内支付全额定金只是违反了从合同的约定,但并未违反购房主合同,林锋需返回买家双倍定金11万元。
林锋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珠海市中院终审推翻了一审的认定,称按照合同,买房人梁某全额支付定金在前,业主林锋还银行款注销抵押手续在后,卖房人未按照约定全额支付定金已经构成违约,业主可没收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