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2012年8月8日前收楼,开发商直到2012年10月10日才取得收楼文件。今年2月,南沙金沙路某楼盘的部分业主起诉开发商索要迟交楼违约金,却被开发商反告逾期办理按揭,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败诉并赔偿每位业主延迟交楼违约金上万元。据业主和代理律师介绍称,涉及迟收楼的业主共分三批起诉,涉及人员或近百。
2011年6月,买家李先生签约购买南沙区金沙路某楼盘的一套70平方米房子,总价约45万元。双方约定,除首付约13 .8万元外,剩余30多万房款须于2011年6月8日办理按揭申请,开发商于2012年8月8日前交楼,否则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李先生。
但直到2012年8月16日,开发商方通知林先生应于2012年10月15日收楼,并在同年10月10日取得交楼文件。由于开发商不同意全额赔偿8月9日至10月15日期间的迟交楼违约金,仅愿以部分物业管理费抵偿,林先生遂和同批的10户业主于今年2月一同起诉开发商索要迟交楼违约金。
今年3月,该案在南沙法院首次开庭,开发商辩称林先生于2012年5月25日才付清购房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合同违约金也过高。在庭审中,开发商提出以65折的违约金和解,但林先生拒绝。开发商遂反诉林先生,要求其以每日万分之五赔偿从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5月2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约5.6万元。
在3月底,反诉案开庭。对于开发商反诉,林先生辩称,银行办理按揭的流程是先提交资料给银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再签订贷款合同,故合同附件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签署贷款合同是无法履行的。而且办理申请按揭贷款手续时,按揭机构没出具收取按揭资料的收条。开发商未举证其指定的按揭机构或银行已履行告知林先生办理按揭所需资料及时间。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向银行交付申请按揭所需资料后,按揭贷款合同何时能够签订及贷款何时发放均非他所能控制,故开发商反诉请求有违公平原则,不予支持。开发商构成逾期交楼,应负违约责任,应向林先生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约1.3万元。
律师提醒:
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提醒,为防止日后收楼等遇到官司纠纷,买家交付按揭资料给按揭公司或贷款银行时,必须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此外,签订贷款合同时,尽量如实填写签订日期,不要留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