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买卖集体土地被判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新浪地产
2015-11-17
提要:特别提醒农村村民将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报讯农村村民将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今年4月,南头镇的阿海和阿强就因为买卖村集体土地,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而起了纠纷。昨日,市第二法院...

    特别提醒

  农村村民将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本报讯 农村村民将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今年4月,南头镇的阿海和阿强就因为买卖村集体土地,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而起了纠纷。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

  阿强有一块村委会分给其母亲的集体用地,阿海并不是该村村民,但有意买下这块地。2011年2月17日,阿海与阿强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 《土地买卖合同》,约定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这块地。当天,阿海交了7.2万元作为定金,余款7.3万待到国土局办过户手续签名后再支付。而后,阿海交纳了2000余元的土地测量费和办证费,但房产却无法过户到阿海名下。

  今年4月1日,阿海把中介公司和阿强告上法庭,称他签合同时知道这块土地为集体土地。阿强则称合同是在蒙骗下签的,他只收了2万元,余下5万余元是中介公司梁某收了。梁某则称,他已于2011年1月退出中介公司,对买卖这事并不知情。

  市第二法院认为,涉案土地属南头镇村集体用地,阿海不是南头镇该村村民,与阿强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无效。阿海请求阿强与中介返还预付款7.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中介收取的土地测量费等也应返还阿海。不过,由于买卖双方在签订《土地买卖合同》前没有充分了解土地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都有过错应各自担责,所以阿海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被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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