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单体零售药店原则上不允许从生产企业业务员手中购进药品……近日,记者从太原市食药监局获悉,从本月1日起,该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开始全面实行上游供货单位登记制度,同时在药品流通领域分步实施信息化监管建设,并将于9月底前完成所有零售企业登记工作。&emsp...
单体零售药店原则上不允许从生产企业业务员手中购进药品……近日,记者从太原市食药监局获悉,从本月1日起,该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开始全面实行上游供货单位登记制度,同时在药品流通领域分步实施信息化监管建设,并将于9月底前完成所有零售企业登记工作。
为加强药品购进渠道监管,保证药品质量,单体零售药店从即日起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详细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印章、随货通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以及双方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质量保证协议书、业务员相关证明文件等,并将供货单位详细名单报所在县区药监部门登记。
同时,各零售连锁门店要严格执行总部统一配送的规定,连锁总部统一在市食药监局进行供货单位登记工作,并建立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满足电子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零售药店购进药品时须向供货单位索取随货同行单(机打)、《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保证商品流与货款流向一致,如不能每次进货都开具税票,则至少一个月向供货单位索取一次税票,并附这一个月的药品购进明细;零售企业上游供货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向其提供合法的票据(税票)。
单体零售药店原则上不允许从所谓的生产企业业务员手中购进药品,如确有需要,必须提前申报供货单位资质及送货方式,并有明确措施保证该供货单位能纳入市局信息化监管平台,同时必须提供购进同批次药品的税票及随货同行单。
从7月1日起,我市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可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