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2012年12月16日,已搬迁村民围在未拆的房子下,要求留守村民搬离。  广州杨箕村“城中村”改造纠纷近日有了新进展。昨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涉杨箕村改造的8宗宅基地纠纷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8宗案件的被告村民(含同住...
2012年12月16日,已搬迁村民围在未拆的房子下,要求留守村民搬离。
杨箕村改造引发多宗诉讼
据了解,杨箕村系2010年广州市政府纳入重点改造的九条“城中村”之一。由于部分村民与杨箕经联社之间分歧较大,双方分别向法院提出过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寻求司法解决。
本 次宣判的8宗案件在一审时,杨箕经联社方面认为,其对杨箕村整体改造工程具有合法管理的权利,此次旧村改造系惠及全体村民的重大事项,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 益和公共利益,部分村民耽误回迁时间,对广大村民合法权利造成消极影响。涉案村民则认为杨箕经联社拆迁和补偿程序不合法。
二审判决:村民应交付房屋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民(含同住人员)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杨箕经济联社,同时迁至原告提供的安置房。判后,被告村民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认为,杨箕经联社提供的安置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政府批准同意,作为村民而言,可同享该集体决议中的权利。在双方没有达成安置协议之前判决搬迁,没有损害上诉人依据该集体决议应享有的权利,其应得权益依然存在,并没有因房屋搬迁而消失。
原 审在判决搬迁的同时,也明确指出杨箕经联社在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对房屋的补偿及建成后回迁问题,双方仍可比照该安置方案协 商,另签协议解决。在98%的村民已签约搬迁的情况下,为保护大多数人及时回迁、住上新房的合法权利,原审判决上诉人先行搬迁,交付房屋给杨箕经联社拆除 实施改造,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