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地标性商业体第一国际物业管理纠纷的10多宗案件集中开庭审理。物管起诉业 主要求其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违约金。业主则表示,物管主张的物业管理费违规混入了水电费,而长期空置的商铺根本不可能产生水电费,要求将两者相剥离,并按 实际情况来收取。目前,第一国际自由港组团200多户业主被卷入这起纠纷。
被追缴管理费中含水电费
刘述康一 家三口在2005年6月15日购买了第一国际自由港XGJ-063号商铺,并在当年8月29日与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恒生物业)签订《第一国 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后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过,商铺招租并不理想,5年返租期结束后,包括刘述康家在内的众多业主被套牢。
今年6月27日,恒生物业将刘述康家告上法庭。恒生物业诉称,从2010年10月以来,刘述康从未交过物业管理费,如今要求其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暂计至今年5月31日,合计27544.71元。
自 由港共4层,其中1层、夹层、2层在2005年被划分成格子铺散售给200多户业主。今年3月,自由港已经爆出了物业管理纠纷。在此前后,有公司意欲收购 空置商铺,恒生物业也向200多户业主追缴管理费及违约金,并将12户业主告上法庭。这次,包括刘述康家在内的10多户业主被起诉。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 法院南城法庭一审开庭审理第二批案件。
业主:商场空置何来水电费?
刘述康家等多户业主的代理人律师韩洪代表 业主答辩称,《第一国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提及的能源费指的是水电费,按照该协议第二、三、四、七条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能源费不属 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只是由恒生物业代收代缴的费用,恒生物业只能按照实际使用量来代收,不能按照固定标准来收取。如今,恒生物业把“能源费”混淆在物业 服务收费中以固定标准28元/平方米·月来收取,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合同法》。
业主方要求将能源费与物业服务收费相剥离。参照同一地区同类物业同时期的正常收费标准,按照恒生物业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来计算物业服务费用,同时把恒生物业的服务瑕疵及私自使用商铺所产生的费用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扣除。
至 于代收代缴的能源费,业主则要求按照恒生物业提供的水电费相应缴费单来支付。业主方表示,自由港作为一栋独立的商业楼,设置了总的水表和电表,并且每一层 还设有一个总的电表及空调机房,每间铺位均有独立的电表和独立的照明、空调开关,所以,整个商业楼的水、电用量有据可查,每间商铺的水电费可以计算出来。 并且,从2010年以来自由港处于空置状态,不可能产生能源消费;至于开发商自留的第3层直到该案开庭前一个月才装修,并未投入使用。
业主方向法院提供了系列人证、物证,而原告方也提出了质证意见。恒生物业的代理律师称,自由港第3层从2010年1月以来一直有商家使用,其余楼层也有零星租户使用,整个商场是统一照明、中央空调,所以产生了能源费用。
对此系列案件,法院将择日宣判。
(报料人:张先生 奖金: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