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复地东湖国际:如此售房“损”了谁?

来源:新浪房产
作者:刘又元
2013-03-22
提要:复地东湖国际是由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武昌区中北路(原武汉重型机床厂)地块,占地近800亩,开发面积106万平方米。”   “是郭小姐违反协议(《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规定,没有及时到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规定定金应该‘罚没’,我们多次电话通知,她本人是知情的。
购房人交纳20万元定金 仅20天定购房屋被卖他人

  武汉复地东湖国际:如此售房“损”了谁?

  本报记者 刘又元报道

  业主与售楼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按规定交纳了20万元定金,就在业主筹备首付与相关购房资料阶段,售楼部则以“违约”为由,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就将定购的房屋卖给他人,并迅速办理了《售房合同备案》,这样的怪事就发生在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地东湖国际楼盘。

  复地东湖国际是由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武昌区中北路(原武汉重型机床厂)地块,占地近800亩,开发面积106万平方米。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复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在香港联交所主板H股上市公司(代码2337),公司总部设于中国上海。

  武汉市民郭小姐于2012年11月24日,在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地东湖国际会所(也称售楼部)认购了复地东湖国际五期5号楼3203号一套商品房,面积为101平方米,其中实有面积为78.44平方米,分滩面积22.56平方米,单价13786.99元/平方米,总价为1484700元,(此单价及总价暂未将认筹当天的优惠扣除),双方谈妥后,郭小姐按规定交纳了3万元定金,按口头约定,时隔两天,26日又交纳了17万元定金,并签订《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按约定同月27日至28日交纳首付款项、提供相关购房资料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郭小姐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反映:“复地东湖国际售楼部销售人员每次催我,一开口就以‘如你不及时交款签订购房合同,就卖给他人’相逼,我一边筹款,一边求他们适当延后,在得到他们同意后,我抓紧时间去筹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因接近元旦,筹款及相关手续比较慢,谁知2012年12月16日,本人筹足购房资金,前往复地东湖国际售楼部,拟办理购房手续及支付购房款,然而销售人员告知,定购的商品房已被另行销售他人。”

  “是郭小姐违反协议(《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规定,没有及时到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规定定金应该‘罚没’,我们多次电话通知,她本人是知情的。”这是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地东湖国际售楼部业务经理张颖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介绍的:并对郭小姐提供的两份《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给予认可,还提供了销售人员告知郭小姐“违约”的电话录音及拒收《催告函》快递的录音。

  郭小姐辩称:“销售人员2012年12月3日电话通知本人后(录音),4日本人前往复地东湖国际售楼部,就认购房资金筹措问题与销售人员进行了协商,双方同意适当延后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支付购房款,其实就在这个时间,他们已将该房预售给了别人,这个录音是他们早就安排好的‘陷阱’之一;为了推托责任,他们又给我发了《催告函》,然而该‘陷阱’却给我留下了证据,《催告函》限定时间为12月14日,12月14日下午7:30快递公司才签收,15日18:00到武汉新洲区,等我收到这个《催告函》还有必要吗?更让人气愤的是,我在认购书留下的地址是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银海花园,相距只有几公里,你既然想栽赃我违约,就直接送银海花园,所谓的电话录音是18日我到公司与他们理论时他们录制的。其结果表明他们早就将该房预售给了‘关系人’,因为售给别人的合同备案时间是2012年12月17日。"

  郭小姐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出示了《催告函》和快递公司邮件跟踪进度,还认为第一份《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自己没有签订,是公司设计的“骗局”。两份《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为同一事由,只相隔两天,需填写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而且填写内容不规范,第一份认购书是电脑文本打印,没有填写购房者的地址,也没有约定定金总额是多少;第二份认购书是印刷文本,认购书规定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地址为准,否则造成损失自行负责;如有争议,第一份管辖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份管辖权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为何签订两个同一类型认购书?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地东湖国际售楼部营销经理何恭元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解释:“好多购房者交了定金后,就久拖不办理合同备案,我们也是执行公司的规定,我们为了防止购房者资金准备不足,定金分两次付,交了3万元定金后,购房者可考虑不购房。”

  按营销经理何恭元的说法,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就是一个合同“陷阱”,认购书规定:若乙方未按约定缴齐定金与资料,则甲方有权即时解除认购书,乙方支付甲方的定金不再返还。然而《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询问几位购房者,称只签订了一份认购书。

  郭小姐认为:“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己制定格式合同,自己不严格执行,购买者只要求适当延后,开发商事实上也同意了延后(从《催告函》也可以看出),他们自己私下把房子卖掉了,反过头来还指认我们违规,12月16日去办理手续,被告知定购的商品房已被另行销售,然而17日才办理合同备案,这究竟是谁在违规?”

  郭小姐的男友李先生认为:“即便存在两份认购书,第一份格式条款的《认购书》本人在签订前、签订中和签订后都毫不知情,开发商从未向本人提供原件,且按照房地产业行规和市场上的普遍情况,同一套房子认购,只应该签订一份认购协议,即便存在两份版本不同的认购协议,也应该以时间在后的一份为准。”

  郭小姐还认为:“我看好的房子,从交付定金到被另行销售,短短只有20天,从12月3日的电话催款看,他们一边向我催款时,一边又在与其他购房人在洽谈,其结果是他们违规,按认购书约定双倍退还定金;他们现在只同意退还定金,什么说法都没有。”

  宣称规范化复地东湖国际,为何签订的认购书反而不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竟然没有编号?

  对此,本报将继续给予追踪报道。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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