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五年内禁建楼堂馆所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3-07-24
提要:  据新华社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该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具体包括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同时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通知规定,办公用房可进行维修改造,但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禁豪华装修。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清理办公用房方面,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其中,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等等。

  另外,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新要求

  把资金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已批但未开工一律停建自文件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包括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对于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办公房改造禁豪华装修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禁豪华装修。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严禁接受赞助捐赠建设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党政机关有哪些?

  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楼堂馆所指哪些?

  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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