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购房登记与保姆共有 法院判赠与无效

来源:人民网
2013-06-09
提要:  大友(化名)瞒着妻子阿梅(化名),偷偷买了套商品房,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和相好的保姆小丽(化名)名下。阿梅得知后,告上法庭。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大友的赠与行为无效。  家里人为照顾年过花甲的大友夫妇,为他们请了保姆小丽。谁知,大友和小丽竟然日久生情。大友...

  大友(化名)瞒着妻子阿梅(化名),偷偷买了套商品房,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和相好的保姆小丽(化名)名下。阿梅得知后,告上法庭。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大友的赠与行为无效。

  家里人为照顾年过花甲的大友夫妇,为他们请了保姆小丽。谁知,大友和小丽竟然日久生情。大友在离婚不成的情况下,搬出去和小丽住到了一起。

  2009年,大友从自己的银行户头中转出70多万元,向他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此后,该房登记在大友和小丽的名下。

  阿梅得知后十分生气,认为买房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大友不能未经她同意就将房产登记在保姆名下,遂将大友和小丽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一赠与行为。

  诉讼期间,大友和阿梅先后去世,他们的婚生子女作为本案原告继续参加诉讼。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大友在银行的个人活期存折以及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大友从个人账户中转账70多万元用于购房。虽然小丽持有的收据上 载有她系缴款人之一,但鉴于她是大友雇佣的保姆,双方又存在非法同居关系,且她未能提交其他证据来印证其有出资。因此,可以认定诉争房的70多万元购房款 系大友用其与阿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

  大友在未征得阿梅同意的情况下,将小丽登记为诉争房的产权共有人,其行为侵犯了阿梅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大友将诉争房一半的产权赠与小丽的行为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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