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草案》拟规定,广州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政府可提请人大,对适用范围进行修改。有人大代表表示,如此大放权力度,可能是广州历史上没有过的。
不利的审批可提请市府停止
《草案》规定,广州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修改;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政府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
《草案》还规定,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市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就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相关文件在南沙新区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推进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外,《草案》还规定,除需要全市统筹的审批事项之外,本市市级审批权限应当下放给南沙新区。对于不利于南沙新区发展的市级审批事项,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
探索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
在构建民主的决策机制方面,《草案》规定,南沙新区应当探索建立以人为本、协商民主、多元参与的治理机制,形成公开透明、办事高效的社会管理体制。
其中,《草案》提到,南沙新区应当建立南沙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
此外,针对南沙新区涉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草案》还鼓励港澳地区的专家和社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解读
市人大代表曾德雄:
历史上没有一个区
拥有这样大的权限
广州市人大代表曾德雄表示,如果这些规定最终通过,将赋予南沙新区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自主决定权,甚至允许南沙新区存在与全市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可以一定程度上决定自己的发展路径,“这个权限非常大,据我所知,广州历史上没有一个区拥有这样大的权限。”
曾德雄认为,对于具有“实验”性质的一个国家级新区,南沙拥有这样的权限是合理和有必要的,尤其是充分利用这项权限,在制度设计、构建方面,应该先行先试。
我关心的是,南沙新区拥有这项权限,是由谁来行使,是党政部门领导,还是人大代表、市民?如果仅限于党政部门运用这项权限,领导拍脑袋决定,这项权限的意义就大大降低。———曾德雄
条例亮点
规划编制 分四类 也设禁开发区域
《草案》规定,编制南沙新区规划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规划理念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开发边界和开发强度,将南沙新区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
土地管理 卖地、租地收益全额留存
《草案》规定,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全额留存南沙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费用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南沙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如何避免从源头上防止囤地、炒地和土地闲置等问题,是南沙新区开发建设要注意的问题。对此,《草案》明确,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产业规划 新区产业绝非“来者不拒”
此前,《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已经描绘了南沙新区产业定位的大致轮廓,但新区的产业发展绝非“来者不拒”,发展什么、不发展什么,需要进一步细化。
《草案》规定,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南沙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以及环境影响、资源节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要素,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审批 对企业行政审批零收费
《草案》规定,南沙新区对企业实行行政审批零收费制度,但资源补偿、环境保护和国际对等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
人才引进 拟建特殊人才居住证制度
新区的“高、精、尖”定位,也决定了新区对人才的巨大需求。《草案》规定,对在南沙新区工作的人才,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创新创业、户口迁移、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教育、住房购买或者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
此外,南沙新区还将探索建立特殊人才居住证制度,保障在南沙新区工作的人才享受与户籍居民相同的福利。
社会管理 加大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力度
在新区不断崛起之际,不少观察人士都曾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将是南沙新区的一大亮点。《草案》规定,南沙新区内,除政治性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
此外,南沙新区还将加大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力度,以项目资助为主,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
法律责任 企业未建用地退出机制要追责
《草案》给南沙新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大面积“放权”的同时,也给新区发展戴上了相应的“紧箍咒”。
《草案》规定,对未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未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未制定人才引进和工作激励的具体措施等等情形,均要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