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怎样合理上市交易?

来源:和讯网
2013-08-20
提要:  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定于8月15日出台。当日出台的《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满5年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不过经适房住户要按照评估价与当时经适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经济适用房如此交...

  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定于8月15日出台。当日出台的《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满5年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不过经适房住户要按照评估价与当时经适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经济适用房如此交易是否合理?政府是否可从经济适用房获益?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认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交易制度不够合理,经济适用房交易需要一个更科学完善的机制。首先,对于经济适用房交易需要一个认定界限。其次,政府收取增值比例不能“一刀切”,应考虑到资金成本和购买年限两个因素。资金成本越高,收取的增值比例越低;购买年限越短,收取增值比例越高。

  刘胜军认为,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资格应该有这样两个限制标准:第一,限制转让条件,即经济条件等状况发生改变,生活受经济适用房的环境条件和交通位置等因素的限制,经核实不再需要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政府提出经济适用房的交易申请。第二,限制利润。对于经济适用房交易利润,政府应该有所限制,避免套利行为。

  针对政府从中获利的质疑,刘胜军说,保障房本身就是政府补贴的项目,理应收取交易增值的部分价款,与此同时也可以抑制套利行为。不能不收,也不能全收。政府应该收取100%增值金额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原则上不鼓励用经济适用房投资赚钱,但是在保障基本的投资回报率之外,给予合理的回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个比例又不能过高。与此同时他强调,无论政府收取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所用何处,保证财政透明是关键。很多地方政府用土地出让金来还地方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发生是首先应该考虑的。

  刘胜军认为,现在出现的种种保障房问题,例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从根本上来说是保障房机制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保障房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以后者为主,这是错误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差价很大,极容易出现套利行为。在政府权力缺乏制约的情况下,很难保障公平分配保障房,现实中许多保障房已经成为腐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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