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涨价须经过半业主同意

来源:大华网-汕头日报
2015-08-03
提要:??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局获悉,《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将于8月15日起实施。新版定价目录中,放开了多项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收费,其中有一项就是住宅小区和商业配套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即停车费。据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局获悉,《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将于8月15日起实施。新版定价目录中,放开了多项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收费,其中有一项就是住宅小区和商业配套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即停车费。据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对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停车费若有调整也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记者就此走访了市区多个住宅小区,了解业主与物业管理人员的看法。

??在采访中,少数业主表示对新版定价目录有所耳闻,而大部分业主对此还是不甚了解。在记者简单介绍后,业主们基本表示欢迎,认为物业调价须经过半业主同意这一点,对他们自身的权益比较有保障。也有个别业主担心,政府放开价格,是否意味着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力度减小。

??一位物业管理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目前仍然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即使执行新版目录放开价格,他们也不会随意调价,会结合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意见综合考虑。如果确实有调价的必要,也会征求业主的意见。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缓解停车难矛盾是大势所趋,故国家发改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放开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界定,且强调无论是出租还是出售均应首先满足住宅小区业主的需要,相应的住宅小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可由业主或使用人与其委托的停车场经营者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协商确定,政府不宜直接干预。放开价格管制,可以有效释放价格信号,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缓解停车难矛盾。特别是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还可以形成倒逼机制,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比质比价,选聘服务质量更好、收费标准更合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

??市众大律师事务所蔡亮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新版定价目录的出台实施,住宅小区和商业配套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将被放开,此举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调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以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但放开并不等同于放任,停车费也不是可以毫无约束地随意提升,其价格变动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在第11条和第12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此也可提醒广大业主注意,对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尽管新版定价目录对停车费放开了,但如果面对物业不合法不合理的涨价,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保障业主的权益,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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