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记者杨帆??本报讯个人合伙是当下熟人社会里具有高度人合性的投资方式,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仅作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深陷“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尴尬境地。近期,固阳县人民检察院便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07年固阳县政府进行街景改造,固阳县食品公司的刘某某、巨某某、彭某某...
??□记者 杨帆
??本报讯 个人合伙是当下熟人社会里具有高度人合性的投资方式,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仅作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深陷“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尴尬境地。近期,固阳县人民检察院便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7年固阳县政府进行街景改造,固阳县食品公司的刘某某、巨某某、彭某某三户房屋所在地恰位于规划范围之内。2007年6月,三人合伙参与工程建设,由焦某某负责主要出资,王某负责协调建设工程证照事宜,王某某负责照看建筑工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王某与焦某某签订《投资建房协议》,双方约定,由焦某某出资60%,王某出资40%并负责建房一应手续,建成房屋在给付原住户一半房产后,剩余部分王某和焦某某二人平均分配。但对于王某某在工程中的具体角色三方均未以书面形式确定。2009年,王某某以自己为合伙人的身份起诉王某,要求与其平均享有工程所建房屋。焦某某事后得知此事,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确认其与王某才是真正的合伙人。2015年1月,王某与焦某某共同向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要求确认二人的合伙关系,并举证说明王某某实际为中间人的事实。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原审案件中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有力证据证明,且现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存在重大瑕疵,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因此决定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个人合伙有利于集中零散资金,实现优势互补,是最常见最便捷的创业方式。但合伙人的感情笃厚不是合作成功的核心,出现问题时也难以寻求法律保护。谨慎选择合作对象,签订专业协议,为合伙事务事先安装“安全阀”,“亲兄弟、明算账”,方能防患于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