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记者昨日了解到,从10月1日起,自治区政府调整并执行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在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调增150元。  具体标准如下:一类地区调整为每月13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1.4元;二类...
记者昨日了解到,从10月1日起,自治区政府调整并执行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在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调增150元。
具体标准如下:一类地区调整为每月13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1.4元;二类地区调整为每月12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0.6元;三类地区调整为每月11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9.7元;四类地区调整为每月10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9元。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其中,一类地区包括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4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二类地区包括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三类地区包括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四类地区包括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须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