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7日讯(记者 蒋龙龙 陈玮 通讯员 王强) 记者7日获悉,济南、北京等17个城市的消费者维权组织及《中国消费者报》认为消费者申请房贷时,国内部分金融信贷机构利用强势地位要消费者承担房产评估费的做法并不合理。他们建议,房产评估费应由金融信贷机构承担,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根据2006年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8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已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评估费从原则上应由商业银行承担,不过,约定条款成了商业银行滥用强势地位的依据。商业银行将约定条款作为通例,刻意回避承担评估费的原则条款,让消费者承担房产评估费。
18家消费维权单位分析,由于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的地位并不平等,房地产抵押物估价的双方约定一般都成为商业银行和公积金贷款中心的单方约定或强制指定,贷款申请人被迫接受,并承担本应由金融结构承担的房产评估费。部分商业银行转嫁房产评估费涉嫌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增加了消费者负担。
针对此,18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表建议,商业银行、公积金贷款中心等金融信贷机构应主动承担评估费,同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废除约定条款,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规范房地产信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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