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两卖 买家可主张返还房款及利息

来源:新华报业网
2013-05-30
提要:  接听时间: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马涛(江苏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女士:2008年12月,房地产开发商与我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商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一店面给我。随后,我分三次向开发商交付购...

  接听时间: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马涛(江苏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女士:2008年12月,房地产开发商与我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商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一店面给我。随后,我分三次向开发商交付购房款。2009年2月,开发商书面承诺将该店面交付给我并办理登记备案。 2009年9月,这家房地产开发商又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将我所购买的该店面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70万元。请问马律师,我应当如何维权?

  马律师:可主张返还房款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你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与你方之间的购房协议。王某作为第三人,可主张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李先生:2010年8月7日,某投资管理公司与我签订《代客户理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我方将5000美金账户委托某投资管理公司技术部代为操作货币的买卖,代理期限为2010年8月7曰至2010年10月7日,并在协议第2、3款约定:“代理期满,某投资管理公司应支付客户本金,保底收入,保证客户资金安全,若在代理期间亏损,某投资管理公司应承担损失责任。”2010年8月8日我在邮政储蓄将5000美元电汇至某投资管理公司指定的外汇账户。代理期限届满后,某投资管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本金,此后我与投资公司双方又续签若干份类似理财协议。之后投资公司没有依据协议履行义务,我据此要求投资公司支付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马律师:可以。你与投资公司签订的理财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代理期满,投资公司应支付你方本金,保底收入。代理期满后投资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你本金,因此你要求投资公司支付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投资管理公司应支付你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5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的刘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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