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立法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张玮
2013-11-06
提要:  “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拟按破坏的基本农田面积每亩处3万元罚款。”由市经贸信息委起草的《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起至20日在市法制办官方网站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em...

  “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拟按破坏的基本农田面积每亩处3万元罚款。”由市经贸信息委起草的《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起至20日在市法制办官方网站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新开发基本农田已现撂荒、水土流失现象

  随着深圳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业发展空间日益狭小,仅有的3万亩基本农田是全市现代农业、高科技农业发展的宝贵资源。市法制办称,2004年城市化转地后,深圳农业用地全部国有化,但由于基本农田的管理不同于一般农业用地,使得管理仍存在着权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一些新开发的基本农田已出现被违法倾倒淤泥渣土、撂荒、水土流失等现象。

  “此外,2010年国家科技部批准深圳依托这3万亩基本农田建设深圳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大力发展高科技农业,深圳必须加快立法,明确基本农田用途、承包经营方式及期限、设施农用地比例等。”市法制办表示,考虑到深圳的基本农田重点是支持高科技农业,因此承包方式按照有偿使用、规范经营、到期收回的原则,采用市场运作、合理配置两种手段,划分为公开招标和协商两种方式。“承包期限拟确定为8年,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农业项目用地、企业出资参与改造的基本农田,以及光明新区社区相关股份合作公司参与基本农田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承包期可适当延长。”

  出资参与改造试点地块可减免承包费

  深圳基本农田改造的土地大部分为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土质较瘦,水源较为缺乏,需要经过3—5年持续的土壤改良及有关配套设施完善后,才能较好地用于农作物生产及科研等。考虑到不同地块地力条件不一,可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地力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承包费最低价。

  而对于企业出资参与改造的基本农田试点地块,承包期限可适当延长,并减免承包费用。“这是因为试点地块是采用‘企业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进行,亩均投资约为3万元。其中,企业投入成本为亩均超过1.5万元。为减轻市财政压力,通过适当延长承包期、减免承包费等方式帮助试点改造企业逐步收回成本。按照深圳耕地市场租金均价1500元每亩每年计算,企业投资至少需10年以上才能收回。”

  同时,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参与基本农田承包经营的光明新区社区相关股份合作公司,对全市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作出贡献,为支持当地社区经济发展,可适当减免承包费。但办法特别强调,所有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擅自转租、转包。为避免二次补偿,防止承包单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抢种抢建,规定合同到期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弃耕抛荒6个月以上将收回承包经营权

  基本农田划定后,除国家重点项目并经国务院批准外,均不得占用。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破坏耕作层的,办法规定先是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再按破坏的基本农田面积每亩处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办法规定基本农田不得弃耕、抛荒,承包单位不得闲置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源损失。其中,弃耕抛荒基本农田6个月以上,或擅自转让、转包基本农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收回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

  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或者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的,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处理;擅自改变附属设施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收回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破坏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的,除责令限期修复,按建设成本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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