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其中增加了实行建筑领域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规定,工资保证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劳动...
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其中增加了实行建筑领域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规定,工资保证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不用“绝大多数职工”来限定,而是修改为“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细化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规定,职工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注册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且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从其约定。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被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细化了劳务派遣用工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