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诉讼各有利弊 签合同时务必看清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郭海燕
2013-08-06
提要:  杜女士与地产商签订合同买下某房产,后因交房时间起纠纷。按合同约定,杜女士找仲裁委解决争议,但开发商却反悔,不愿仲裁要诉讼。昨日,地产商请求被广州中院驳回。法官提醒,不少格式化合同默认了用“仲裁”解纠纷,但大众对仲裁规则不了解,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显得迷茫...

  杜女士与地产商签订合同买下某房产,后因交房时间起纠纷。按合同约定,杜女士找仲裁委解决争议,但开发商却反悔,不愿仲裁要诉讼。昨日,地产商请求被广州中院驳回。法官提醒,不少格式化合同默认了用“仲裁”解纠纷,但大众对仲裁规则不了解,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显得迷茫也随意。

  案例:地产商提诉讼“拖延”

  2011年1月,杜女士与广州某地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买下越秀区环市东路一房产。眼见交房时间到了,开发商却没动静。因双方合同已约好:“协商不成的争议,选择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而非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杜女士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被受理。

  仲裁比之诉讼,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经济、便捷。

  当杜女士在期待仲裁进展时,地产公司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协议,用诉讼解决纠纷。杜女士了解到,地产商有可能要用“拖延战术”。如果法院支持地产商的诉求,那房子更不知猴年马月才能到手。

  昨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始司法审查。地产公司提出合同没有规定具体仲裁范围,可视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法院当庭驳回其请求:“合同明确规定仲裁范围,既双方签字盖章,是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就有效。”

  警示:遇格式化合同慎选条款

  近三年来,广州中院接手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七成涉及不动产纠纷。昨日,该院法官提醒,“现今很多商家在买卖格式化合同中,设置了‘仲裁协议’,有争议只能找仲裁委,消费者签署合同应注意到该条款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方式。”其实“仲裁”和“诉讼”有很大区别,各有利弊。

  比如现今仲裁因涉及商业隐私较多,并不公开化审理,公信力难免受质疑。

 有三点需特别注意:

  1.选了“仲裁”,就不能再“诉讼”。不能在纠纷发生后才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2.法院只审查仲裁“程序”,不管“事实”。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仲裁“一锤定音”,没得翻盘。不能在法院就仲裁异议作出裁定后,就该裁定向法院提出复议、上诉、申诉等请求。

 名词解释

  仲裁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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