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擅卖弟弟拆迁房 买方住10年办不出证

来源:苏州日报
2013-08-13
提要:  苏报讯(记者张帅通讯员吴丹)张家港男子陈先生用“很划算”的价格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10年都没办妥产权证。昨天,张家港市法院审结这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先生被迫搬离住房,获得当初的购房款15.08万元,并获赔房屋差价及装修损...

  苏报讯(记者 张帅 通讯员 吴丹)张家港男子陈先生用“很划算”的价格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10年都没办妥产权证。昨天,张家港市法院审结这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先生被迫搬离住房,获得当初的购房款15.08万元,并获赔房屋差价及装修损失28.5万元。【下载手机移动售楼处口袋乐居 全城特惠房源尽在掌握】

  2003年7月19日,陈先生与马先生签订《房产转让合同》,马先生把张家港市金港镇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及车库转让给陈先生。合同签订当日,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马先生将房屋交给陈先生,并负责将房产更名。

  陈先生搬入居住1年后,仍没有拿到产权证,但没有进行核查,而是继续居住。直到2012年8月,陈先生接到拆迁安置部门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发现房屋是安置给马先生的弟弟小马的,小马反对售房。

  2012年12月,因无法取得产权证,陈先生只能把马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由马先生返还购房款150800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和装修损失40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经过调查发现,小马长期在苏州工作生活,将老家的房屋拆迁安置事宜全部交由哥哥马先生办理。2003年,马先生在弟弟小马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安置给小马的涉案房屋出售给了陈先生,之后也未将卖房事宜告知小马。

  经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和装修价值进行评估,该房屋评估价为55.5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大小、陈先生实际使用房屋已达10年的客观事实等因素,判定由马先生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和装修损失285000元,陈先生从涉案房屋和车库中搬出。

  法官提醒:拆迁安置房由于存在产权证办理难、程序繁琐、法律关系复杂、交易周期长等问题,买卖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购房人买进拆迁安置房尤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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