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烟台讯 近日,莱山区法院判决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2名被告人以公司名义大肆宣传,以高息、配送股权等名义吸收公众投资,共吸收1500余人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亿余元,给存款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12名被告人均被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处罚最重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最轻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4年至2012年,已被另案处理的任某先后成立北京洪兴德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幸福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然尔然(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洪兴德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骆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外以“中国洪兴实业集团”(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名义开展业务。2011年9月,任某与本案被告人周某到烟台考察后决定在烟台设立分公司进行融资,并租赁烟台市芝罘区振华国际2012室作为办公场所,后被告人周某伙同姜某某等三人以公司开展投资项目需要资金的名义,以推广诚信传媒、咖啡传媒机、广告代理权等形式,对外许以高息,向公众宣传并吸引公众投资。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非法吸收56人到其公司存款,存款金额共计291.1万元,给存款群众造成损失250余万元。
2013年4月,因洪兴公司停止向投资人返利,被告人周某等人到深圳向任某讨要投资款未果。其间,被告人周某向姜某某等人介绍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实力雄厚,并且也以高息向公众吸收投资。返回烟台后,被告人姜某某等人即投资入股,并继续使用烟台市芝罘区振华国际2012室作为办公场所,对外以华阳公司名义大肆宣传,以高息、配送股权等名义吸收公众投资。2013年6月,因投资人数不断增加被告人周某与华阳公司总经理赵某(另案处理)商议决定在烟台成立分公司,并决定聘请被告人姜某作为烟台分公司总经理,同年7月8日正式注册成立华阳公司烟台分公司,继续以华阳公司名义吸收公众投资。
2013年4月至12月,在被告人周某直接推动、发展并组织、领导下,姜某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人事、财务管理,被告人姜某某等10人,以华阳公司烟台分公司为依托,通过成立报单中心,以高息、配送股票为名,共吸收1500余人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亿余元,给存款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莱山法院审理后认为,1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其余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的刑罚。此外,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扣押的涉案款物,按照各被告人吸收的被害人的投资数额,按比例予以退赔、发还;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