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房管部门的房产登记 “告官”需先“告民”

来源:信息时报
2013-10-10
提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房屋价值不断升高,随之而来的房产纠纷越来越多,作为房地产登记部门的房管部门也成为众矢之的,越来越多的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充当着被告的角色,然而,不服房地产登记行政案件是否都可以直接起诉房管局要求法院撤销房产登记呢?房屋曾存在多次登记时该如何起诉?越秀法院行政...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房屋价值不断升高,随之而来的房产纠纷越来越多,作为房地产登记部门的房管部门也成为众矢之的,越来越多的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充当着被告的角色,然而,不服房地产登记行政案件是否都可以直接起诉房管局要求法院撤销房产登记呢?房屋曾存在多次登记时该如何起诉?越秀法院行政庭徐法官为您解疑答惑。

  房屋登记涉及民事纠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

  根据该条规定,当房屋登记涉及到相应的买卖、继承等民事纠纷尚未解决,应先行解决作为基础行为的民事纠纷再行处理房产登记纠纷,这是由于行政审判无法一揽子解决所有的争议,而民事纠纷应通过相应的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民事纠纷处理期间对房产登记的行政诉讼中止,待民事纠纷得以解决后行政诉讼方可恢复审理。例如,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认为公证处的公证书违法而直接起诉房产登记是不妥的,该情形下就要先对公证书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加以确认才可以再解决登记纠纷。

  房屋存在多次转让情形的处理。根据法释〔2010〕15号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发现房屋存在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当然也可以将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没有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因此,在发现房屋产权受到侵害时,要弄清情形,确定先解决民事纠纷再起诉登记行为,在存在多个登记行为时也要明确起诉的顺序以防止错误诉讼而劳神伤财、错失诉讼时机。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赵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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