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昨日,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法院一审宣判,“房姐”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案处理的五名神木县原公安干警,分别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玩忽职守罪获刑。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龚爱爱在已有合法户籍和身份证的情况下,...
昨日,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法院一审宣判,“房姐”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案处理的五名神木县原公安干警,分别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玩忽职守罪获刑。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龚爱爱在已有合法户籍和身份证的情况下,于2005年在北京购房时,通过售楼人员张恪,以30万元价格为本人及其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
2006年,龚爱爱委托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的何生发(已死亡)给她重新办理户籍。何生发指派民警张新堂处理。张新堂在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镇派出所,以补录户籍的方式,为龚爱爱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户籍,后将其迁入神木县。龚爱爱以此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身份证。2009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并进行了两家公司的股东登记。
2008年,龚爱爱委托何生发再次给她办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籍。何生发指派民警张新堂处理。张新堂在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派出所为龚爱爱办理了假户籍,后将其迁入神木县。龚爱爱以此办理了与其原真实身份证号码不同的“龚爱爱”居民身份证。该身份下登记了一处房产产权。
法院认为,龚爱爱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龚爱爱因此获刑三年。
龚爱爱当庭未决定是否上诉。南都记者试图联系龚爱爱的辩护人廉高波,但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另案中,为龚爱爱办理假户籍的张新堂,一审被判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新堂表示上诉。张和平、张志华、王红霞、贺亚玲均身为公安干警,对龚爱爱的假户籍负有审查不认真的责任,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一审判处张和平、张志华、贺亚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人均表示上诉;王红霞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王红霞表示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