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户籍“农转非”背后,一直存在着承包土地归属的争议。
根据2002年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但如果承包方户籍迁入地为小城镇,则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但在此后各地的实践中,户籍转入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农民,其原有承包地也得以 保留。如2012年8月河北省发布的《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当中就明确,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 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同时,该意见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的农 村居民给予合理补偿。
日前,国家发改委一位官员表示,“如果进城农民两头占有土地,将会造成极大地浪费,是不合理的,但强制收回也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此前曾发表一份名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研究》的报告,当中称,84%的农民工希望进城定居后能保留承包地,67%的农民工希望能保留宅基地。
报告称,在城镇化过程中,不能把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更不能强制性要求他们退地。
发改委官员透露,以后可能的提法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探索一种公平合理的市场化配置的机制。在承包地办理确权并发给凭证后,然后允许进行市场化的交易,“这能够给农民进城提供第一桶资金”。他同时透露,该举措将设置一个过渡期,并综合考量过渡期的合理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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