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焦点
对地下空间追缴土地出让金的争议还在继续发酵之中,不仅广州车位市场被搅热,多个楼盘急售车位,而地下商铺也或将水涨船高。
对地下空间追缴土地出让金,抛开敛财嫌疑,最不能回避的则是其合法与合理性。具体而言,补征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合法呢?是否一物两卖呢?
目前,我国关于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登记的规定,有2000年国土资源部针对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的一封复函。复函规定: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把它当成地上建筑物一样,计入整体总面积,然后按比例分摊公摊面积;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这里,国土部提出了一种新的土地使用权形式——“土地使用权(地下)”。也就是说,地下车库可以单独进行不动产登记。
但是地下车库独立登记,不代表需要向政府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我们不谈复杂、专业的小区公有土地摊入个人住宅建筑面积的问题,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角度来谈,问题就一目了然了——
政府将一块自己的土地的70年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一位开发商,那么政府手中就没有土地使用权了;而开发商在这块土地上建房子,并把土地出让费按面积摊销到每个住宅里,那么每个业主在买房时,也就承担了土地出让费。现在,在所有土地出让费都摊销完之后,突然发现地下车库居然有面积,而且没有土地出让金可以摊销了。于是,政府认为地下车库没有缴纳土地使用费,要求重缴。
这就是典型的“一鱼两吃”: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手中就没有权利了,政府不能卖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故不能再以“地下权”的名义再卖一次地皮。从整体上看,政府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要么已归业主所有,要么还保留在房产商手中,绝不会是在政府手中。如果“地下权”能再卖一次,那么小区里悬空挂一个灯笼,政府也能以“空中权”的名义再卖一次地皮。
地皮,本身就含有地表上下一定的“空间”的含义,而不可能是一个平面。只不过,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只是对地面以上的建筑物产权登记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未涉及地下建筑物的产权登记。2007年修订的《土地登记办法》虽然吸收了空间权的概念,将“宗地”的范围扩大到“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但目前我国现有地下空间权的登记规则多依附于平面登记规则。因为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的滞后,往往只登记“平面”,没有能及时反映空间权利,所以才没能对地下车库的建筑区分所有权进行登记。这充其量只是业主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物权分配问题,本没有政府的权利。
小时候听过一个关于“财主”的故事,大意是有人把房屋卖给他人之后,第二天又来掘房下的泥土,说“房子卖你了,土地还是自己的”。其实,地下车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这个故事有一些相像——你不能既卖了一条鱼换钱,又觉得自己还保留着对鱼的什么权利。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