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律师收取13万天价律师费 大部分被法官拿走

来源:大河网
2013-07-03
提要:随后,石志强以这两艘中型渔船,并伪造了两份“琼洋捕16401、16402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荣成支行贷款300万元。丛树仁告诉新湘报,在“琼洋捕16401、16402号”两艘渔船被扣押在海口海事法院期间,威海市商业银行根本就没有垫付任何费用...

  来源:大洋网

  《新湘报》首席记者丑西 山东青岛摄影报道

  伪造捕捞许可证获300万贷款 债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借了丛树仁359万的石志强也是山东威海人,不过却是威海捕捞界的一个“名人”。原因在于他以两艘海南的捕捞船和伪造的捕捞许可证从威海市商业银行荣成支行贷款300万元。

  记者从发放这笔贷款的威海市商业银行荣成支行了解到,该笔贷款为“支持三农”款。贷款对象就是山东威海荣成市成山镇石家泊村的石志强,抵押物是两条功率为539马力、396千瓦的中型渔船。其船舶所有人为“海口宏盛隆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海口宏盛隆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其注册地分别在海口和洋浦,法定代表人均为石志强。

  丛树仁告诉新湘报,石志强购买两艘渔船的资金正是找他借的。“石志强是通过一个朋友找到我借钱的,我个人借了他100万,他再想向我另一朋友借款时,我朋友希望先借给我,再由我借给石志强。”丛树仁称,他又向朋友借了150万,随即转借给了石志强,加上利息和丛树仁最后为石志强垫付的渔船工资等款项,石志强总共借了丛树仁300多万,石志强则以其所属的“琼洋捕16401、16402号”两艘渔船作为抵押。

  在青岛海事法院2012年2月7日出具的丛树仁状告石志强的民事调解书中,记者看到,青岛海事法院最终裁定,石志强等人欠丛树仁船舶欠款为359万元。

  随后,石志强以这两艘中型渔船,并伪造了两份“琼洋捕16401、16402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荣成支行贷款300万元。

  因石志强迟迟不还借款,无奈之下,丛树仁将石志强等人起诉到青岛海事法院,丛树仁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扣押石志强所属的“琼洋捕16401、16402号”两艘渔船。

  2012年2月6日,青岛海事法院审理后裁定,准许丛树仁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对石志强所属的两艘渔船扣押,该法院并于当日对“琼洋捕16401、16402号”两艘渔船下达了扣押船舶命令。

  在青岛海事法院2012年5月31日的执行裁定书上,新湘报记者看到,“琼洋捕16401、16402号”渔船被法院依法扣押,如被执行人石志强在七日内未自动履行义务,青岛海事法院将依法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石志强所欠丛树仁的债务。

  为将渔船开回威海 丛树仁无奈垫付78万

  因石志强的两艘渔船停靠在海南的三亚港,不开回威海就不属于青岛海事法院管辖。

  2012年4月,丛树仁与石志强赶到三亚港,准备将渔船开回威海,到了三亚港,丛树仁才得知,这两艘渔船因拖欠2011年船员的工资,在2012年1月19日被海口海事法院扣押,法院裁定石志强必须向海口海事法院提交28万元的船员保证金,否则就拍卖渔船。

  “石志强根本没钱提交船员保证金,就和我商量,让我先垫付28万元。”丛树仁告诉新湘报,当时他心里也很矛盾,不垫付渔船就会拍卖,青岛海事法院虽然准许了丛树仁的财产保全申请,但是渔船开不回青岛,石志强所欠的359万余元也根本无法执行。

  “垫付了船员工资保证金后,海口海事法院解除了渔船的查封扣押。”丛树仁告诉记者,就在他和石志强准备将渔船开回山东时,由于丛树仁无钱再垫付油费、船员工资和开资,两人只能在三亚港干等。丛树仁实在等不下去了,又找人借了50万元,2012年5月22日,两艘渔船才从海南三亚开往山东威海石岛港。

  同年5月31日,两艘渔船抵达威海石岛鑫发码头后,青岛海事法院依据之前的保全财产申请裁定,将石志强的两艘渔船扣押。

  至此,丛树仁为了将两艘渔船开回,为石志强垫付了78万元。

  威海商业银行违法贷款不能享受抵押权优先受偿

  山东威海渔民石志强舍近求远到海南成立公司并拥有海南地方籍渔船,反过来又以渔船做抵押回威海贷款,在当地渔民中,引发极大议论。

  石志强所属的“琼洋捕16401、16402号”两艘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分别是“(琼)船捕(2011)HY-102592号”和“(琼)船捕(2011)HY-102593”。

  记者看到,此两份渔业捕捞许可证作业时限均为2011年7月19日到2016年7月18日,上面都盖着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渔业许可证专用章”以及“海南省捕捞许可证专用章”和“洋浦渔政管理监督收费专用章”。

  记者联系上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查询得知,这两艘渔船捕捞证的验证码与编码都不相符合,根本就是自己伪造的假证。

  “这样的假证,轻而易举就能查出来,但银行就是不屑于去做。”据知情人士介绍,在山东荣成市,有很多像石志强这样在海南成立公司挂靠渔船的船老板。

  这种没有捕捞许可证的海南“地方粮票”,有一个致命弱点——拿不到国家的柴油补贴。

  这种按渔船功率发放的补贴,数额极其可观,2011年,每千瓦补贴为1260元,像石志强这两艘船,如果证件齐全的话,一年下来油补高达99.79万元。

  “威海市商业银行荣成支行严重违规之处,不仅在于用假造捕捞证的两艘渔船作为抵押物进行放贷,甚至都不去核实这两艘渔船的来历。”当地一位知情的律师称,在成为威海商业银行的抵押物之前,石志强的两艘渔船就被抵押给了丛树仁,后因石志强不能及时还款,青岛海事法院才裁定准许丛树仁对这两艘渔船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记者咨询法律专家得知,威海市商业银行在未核实石志强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真伪、未核实抵押物来历进行贷款,本来就属违法贷款,不能享受船舶拍卖款分配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法院分配船舶拍卖款被指违法

  2012年10月,青岛海事法院对石志强所属的“琼洋捕16401、16402号”两艘渔船进行公开拍卖,最后以405万元的价格变卖了该对船。

  就在丛树仁以为渔船拍卖之后,石志强欠自己的款项能够要回时,却出现了他意想不到的事情。

  2012年10月19日,石志强的另一债权人威海市商业银行与石志强达成一份民事调解协议,由石志强支付威海市商业银行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近3万元,青岛海事法院在此民事调解书上裁定,威海市商业银行对石志强所抵押的船舶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一名熟悉石志强的渔民告诉新湘报,石志强之所以愿意签订民事调解书,还有一个原因。“威海商业银行口头承诺,只要石志强签订了这个协议,就帮他找中国民生银行的朋友贷款800万。”

  之后,在没有另外行文撤消其作的丛树仁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书的前提下,青岛海事法院就将“琼洋捕16401、16402号”两艘渔船拍卖款的大部分支付给威海市商业银行。

  丛树仁为了将两艘渔船开回来垫付的78万元则并没有先行支付,更勿论石志强所欠的359万借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海商法》第24条规定,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款中先行拨付。最高法院对此曾也有详细司法解释,船舶被扣押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和支出,应当作为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从拍卖船舶的价款中优先拨付。

  丛树仁告诉新湘报,在“琼洋捕16401、16402号”两艘渔船被扣押在海口海事法院期间,威海市商业银行根本就没有垫付任何费用。

  律师“反水”收取13万律师费 称大部分被法院拿走

  丛树仁认为,青岛海事法院在下达前后矛盾的裁定后,在分配石志强的船舶拍卖款时,并没有考虑多个债权人的利益。“青岛海事法院应该下达一个分配裁定书,在先支付丛树仁垫付的78万之后,再对拍卖款在多个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丛树仁告诉新湘报,此案和青岛海事法院执行法院焦志杰有着莫大的关系。记者了解到,焦志杰是青岛海事法院一快退休的执行法官。

  2012年底,得知船舶拍卖款被全部执行给威海商业银行后,丛树仁曾找到青岛海事法院,该法院一领导隐晦地告诉他,焦志杰是青岛海事法院一名老执行法官,即将退休,“有些事情你要理解,焦志杰是大事不犯,一个快退休的法官,为了些小事法院也不愿意去得罪他。”该领导对丛树仁说。

  丛树仁告诉新湘报,其之前雇请的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兆强在看到其款项追回无望后,就转而担任了威海市商业银行起诉石志强案件的代理律师。

  于兆强代理威海市商业银行起诉石志强的案件,最终石志强与威海市商业银达成调解协议,威海市商业银行获得所谓船舶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因此,于兆强在此案件中获得13万天价律师费。2013年1月,当丛树仁、周恩殿找于兆强理论质疑其职业道德时,于兆强承认自己收取威海市商业银行13万律师费之事,但其称,13万律师费的大部分要送给法院的法官,自己并没得多少。

  债权人申请执行异议 法院逾期不答复

  记者了解到,2013年1月22日,对于丛树仁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78万元费用,青岛海事法院执行庭法官焦志杰曾主持召开过听证会。

  丛树仁、石志强方证人、威海商业银行三方参加了在青岛海事法院执行庭举行的此次听证会。

  新湘报从青岛海事法院了解到,石志强方证人曾在案件审理中称,石志强写给丛树仁垫付78万元的垫付款协议是丛树仁找人拿着刀胁迫被告写的。

  然而在此次听证会上石志强方证人否认了之前的证词,实际情况为丛树仁和石志强在威海新闻大厦大厅里见的面,证人根本就没看到丛树仁拿刀威胁石志强。

  听证会结束时,青岛海事法院执行法官焦志杰称,“限期三天,各方如有新的证据都可以向本庭举证。如果不在限期内举证,视为没有新的证据,青岛海事法院很快就会做出分配裁定的。”

  “直至今日,我和另外一个责权人周恩殿也没收到青岛海事法院的分配裁定书。然后让人想象不到的是,在此之前青岛海事法院已经向威海商业银行拨付了300万元。他们的听证会是走过场,闹儿戏吗?这样的法院哪有一点公证性可言。再者,法院不下达分配裁定,凭什么就拨付300万元给威海商业银行?且商业银行的放贷手续还是贷款人石志强伪造的假捕捞证。”丛树仁认为,里面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4月16日,丛树仁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该异议书送给青岛海事法院已两月有余了,却如石沉大海,没有青岛海事法院的任何回音。记者咨询律师得知,法院在接到异议书后,半月之内就必须答复。

  “为了追回我的款项,我已经心力憔悴。”丛树仁告诉新湘报,事发后,威海市商业银行不是去核实这两艘船的来历,而是调动一切手段和资源,促成拍卖这两艘船,并把拍卖款据为己有。“威海商业银行既有钱,又有手段,想做的事情自然能做成,把绝大部分拍卖款据为己有后,300多万元贷款和利息悉数收回,但他们的违规作为却损害了众多债权人的利益。”

  

  青岛海事法院。

  

  13万的天价律师费。

  

  石志强以伪造的两份假渔业捕捞许可证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获得300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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